可燃粉塵危害管理
若使用便攜式真空吸塵器在非分類的地區清理可燃粉塵,應符合下列要求:
? 建造材料應是非燃的。例外:過濾介質和過濾介質支架可用可燃材料建造。
? 軟管應能導電或耗散靜電。具有防靜電內襯的軟管表面電阻 (SR) 應小于 1011 歐姆/平方,或體積電阻 (VR) 小于 1010 歐姆/米。
? 所有導電部件,包括各類手柄和附件,都應跨結并接地。
? 含塵空氣不得通過風扇或鼓風機。
? 電動機,除非可用于 II 類 I 部 (Class II, Division1) 地區,不應暴露在含大量粉塵的空氣里;或應使用氣動的真空吸塵器。
? 若吸塵器吸收液體或潮濕材料時,不應使用紙質濾芯。
? 應使用專門為此類粉塵設計的吸塵器,來清理有可燃粉塵危害的金屬粉塵。
在危險等級為 II 類 (Class II) 場所,只能使用電氣防爆等級為 II 類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或 II 類 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便攜式吸塵器,或使用在遠端安裝風機和集塵器的固定式管道吸塵系統。在 I 類 (Class I) 易燃蒸汽或氣體存在的區域,應使于 I 類 (Class I) 和 II 類 (Class II)
危險場所的便攜式吸塵器。
2.7 引火源的控制
2.7.1 動火作業
以下要求應適用于所有有金屬粉塵或有可燃粉塵危害的粉塵存在的區域。
? 按照 NFPA 51 的要求,建立動火許可 (動火作業) 計劃。
? 需要動火作業時,應有動火許可證。
? 除非有指定的消防安全人員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否則不得進行明火、切割或焊接作業,亦不得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或其他設備。
? 在所有需要許可證的動火作業區域,在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理可燃材料,包括金屬粉塵和有可燃粉塵。在附近區域的員工應被告知高風險。
2.7.2 吸煙
在有金屬粉塵和可燃粉塵存在的區域,不得吸煙?;鸩窈痛蚧饳C不得帶入 I 類 (Class I) 或 II 類 (Class II) 區域。
2.7.3 靜電控制
所有永久安裝的工藝裝置和所有建筑鋼結構,應有永久接地線接地。金屬結構的移動工藝流程設備和工具,在使用前須跨接和/或接地。在 I 類 (Class I) 區域或可燃性粉塵最低點火能量值小于 50 毫焦耳的 II 類 (Class II) 區域工作的工人應接地。他們站立的工作表面應有適當的導電性,最大為 100 兆歐姆的接地電阻。如果地面的電阻過高,則可能需要使用防靜電墊。對于所有機械設備,相鄰的導電部件之間若有不導電部件使得接地路徑不連續時,應予以
跨接??缃泳€應核實具有導電性。
2.7.4 摩擦和熱表面的控制
所有的機械設備的安裝和維護,都應最大限度地減少摩擦產生火花的可能性。任何區域若有可燃粉塵,所有熱表面溫度應控制在不超過可燃粉塵的粉塵薄層最低著火溫度層。
2.7.5 軸承
球軸承或滾動軸承應有防塵密封。接觸粉塵的移動表面之間的間隙,應予維護以防摩擦或堵塞。機器的設計應以減少軸承的局部摩擦生熱,并備有合適的維護計劃。
2.8 防護服裝
在 II 類 1 部 (Class II Division 1) 或 II 類 2 部 (Class II Division 2) 區域內工作的工人應穿阻燃的外衣。以 NFPA 21 2-2012“工業人員阻暴燃型防火服標準”或當地相關標準中更保守者為準。
2.9 手提式滅火器
在有可燃性粉塵存在的區域應提供手提式滅火器。應根據 NFPA 10 之規定來決定滅火器的種類,數量和規模,以及滅火器的位置和之間的距離。
凡有金屬可燃性粉塵存在,應配備可用于 D 類火災的手提式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