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行為準則5.0 版與4.0版對比之差異(勞工)
A.勞工
5.0 版本 | 4.0 版本 | 差異 |
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抵押(包括債役)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愿的獄中勞工、奴隸或販賣人口。包括不得通過威脅、強迫、強制、誘拐或欺騙方式運送、窩藏、招聘、轉移或接收此類勞工或服務。除了禁止對進出辦公場所進行不合理限制以外,還不得對員工在工作場所中的行動自由設置不合理限制。作為招聘流程的一部分,在員工離開其所在國家/地區之前,必須為其提供以其母語書寫的書面雇傭協議,其中應包含對雇傭條款與條件的說明。所有工作必須是自愿的,且員工應有自由隨時離開工作崗位或終止雇傭。雇主及代理不得保留或以其他方式損毀、隱匿、沒收或拒絕員工查看本人的身份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除非依據法律要求必須保留工作許可。不得要求員工向雇主或代理支付金額超過一個月工資作為招聘費或其他費用。必須披露向員工收取的任何費用,且金額超過一個月工資的費用必須返還給員工。
| 1)自由選擇職業 不使用強迫、抵押(包括抵債)、契約束縛或是非自愿的監獄勞工,不奴役或販賣勞工。這包括以剝削為目的,通過威脅、強迫、壓制、誘拐或欺詐的手段來運輸、窩藏、招聘、轉讓或接受非自愿人士。所有工作必須是自愿的,并且工人擁有隨時離職或終止其勞動合同的權利。不得作為雇傭條件,要求工人上繳任何由政府簽發的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許可。不得收取更高費用,并且向工人收取的所有費用須予以公開。
| 1. 更加強調擇業的自愿性
2. 有增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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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年員工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皟和敝肝礉M15歲、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或低于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以最高者為準)的任何人。支持采用遵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年齡低于 18 歲的員工(青年員工)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參與者應合理維護學生工記錄、對導師搭檔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并按照適用法律和法規保護學生工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工進行恰當的管理。參與者應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如無當地法律規定,學生工、實習生和學徒的工資率至少應與其他執行相同或相似崗位的初級員工相等。
| 2) 禁止使用童工 不得在制造的任何階段使用童工?!皟和敝肝礉M15歲(或在該國家/地區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可為14歲)、或未滿完成義務教育年齡;或未滿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而被雇傭的人士(滿足任何一項即屬兒童)。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工作場所學徒計劃則不在此列。所有18歲以下的工人不得從事有可能危及到未成年人身體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 1. 具體指出青工不能加班和值夜班。 2. 應為青工提供培訓 3. 青工在工資待遇上與初級員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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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時間 商業實踐研究表明,員工過勞與生產率下降、人員流動性增強、傷病人數增加等情況明顯相關。周工時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而且,除非遇到緊急或異常情況,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得超過 60 個小時。員工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 3) 工作時間 有關商業實踐的研究顯示,生產率降低、離職率以及損傷和疾病的增加與工人疲憊有明顯的聯系。因此,周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除非是緊急或異常情況,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應超過60小時。每周七天應當允許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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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薪資福利 向員工支付的報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薪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薪資、加班時間及法定福利的法律。根據當地法律,員工的加班報酬應高于正常的每小時工資水平。禁止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處分手段。在每個工資結算周期,應及時向員工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資單,有足夠的信息來確認付出的勞動所應得的準確報酬。應按照當地法律的限制規定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工和外包勞工。
| 4) 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工人的工資應符合所有適用的工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依據當地法律的規定,工人的加班工資應高于正常的每小時工資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應及時通知工資條或其他類似文件將工資支付憑據發給工人。
| 1. 強調工資憑據應有具體的信息量。 2. 有增添內容:對其他工種的工資待遇應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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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待遇;亦不得威脅實施此類行為。支持這些要求的紀律處分政策和程序應清楚地界定并傳達給員工。
| 5) 人道待遇 不得殘暴和不人道地對待工人,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身體壓迫或口頭辱罵;也包括威脅要進行類似的行為。應清晰定義支持該規定的紀律政策和辦事流程,并將其傳達給工人。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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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身份、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狀況在發放工資、升遷、獎勵、培訓機會等聘用或雇傭行為中歧視員工。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安排。此外,不得要求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可能帶有歧視性目的的醫療測試或體檢。
| 6) 不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種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派別、社團成員或婚姻狀況等在聘用實際工作(例如,晉升、獎勵和培訓機會等)中歧視員工。另外,不得強迫工人或準工人接受有歧視性的醫學檢查。
| 1. 加了2個不得被歧視的因素: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信息; 增加1個可能被歧視的途徑:發放工資時。 2. 增加內容:應向員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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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由結社 按照當地法律的要求,參與者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結社及加入工會、集體談判和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并尊重員工不參加此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其代表應能與管理層公開溝通和分享有關工作環境和管理實踐的建議與意見,而無需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
| 7) 結社自由 工人與管理層之間公開直接的溝通是解決工作場所問題和薪酬問題的最有效的方法。參與者應依法尊重工人的權利,包括自由結社、參與或不參加工會、尋求代表、參加工人委員會。工人應能夠在不用擔心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問題與管理層溝通。
| 強調依照“當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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