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
標準:
為了達到當地或國家的排放要求,合約商應處理廢水
最低的要求:
1.合約商應了解當地的廢水排放標準和適用的廢水測試參數并且有副本。
2.合約商應根據可適用的當地廢水排放要求(至少應該每年一次取樣分析)中列出的排放指標分析廢水(來自每個排放點),這種檢測工作應該由國家或者省級認定的實驗室來完成。
3.合約商應證明和維持廢水測試結果。
4.合約商應分開收集雨水同生活和生產廢水,如果想把雨水同這些廢水混合在一起,那么只能是在生活和生產廢水處理后最終排放時混合。廢水樣要在與雨水混合點前取樣。
5.合約商要遵循當地的法律對污泥取樣,將結果存檔,作為危險廢物處置。
6.廢棄化學品和高濃度洗滌水,例如層壓洗滌水不能被排到廢水處理廠。
7.處理過的生活廢水不能循環或回用,處理并消毒過的生活廢水唯一被允許的是回用做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