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學生工人
供應商應通過適對學生記錄進行適當維護、對教育合作伙伴展開嚴格的盡職調查以確保合理管理學生工人,并按照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學生的權利。供應商應對所有學生工人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培訓。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保護學生工人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學生工人保護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強制實施學生工人保護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指派的員工不得是學生工人所在學校指派的任何現場老師。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學生工人保護要求。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有關學生工人的風險。
1.4 預選和持續盡職調查
供應商必須進行預選盡職調查并持續審查每間學校,確保其遵循適用法律法規、準則和本標準。
1.5 學校執照
供應商必須確保學校所有運營單位都持有適當且當前有效的執照、證書、和許可證。
1.6 學校合規
供應商應擁有記錄在案的糾正措施程序,處理學校違反本標準的任何行為并酌情確立制裁措施,包括終止雙方關系。
2 運營實踐
2.1 雇用私人職業介紹所
供應商不得雇用私人職業介紹所進行與招聘、聘用、安排、管理或雇用學生工人相關的工作。
2.2 學生工人的資格
供應商應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確保學生工人符合以學生的身份接受雇傭的條件。供應商應確保學生工人當前已在一家教育機構 (以下簡稱“學?!? 注冊,并積極參與課程學習。
2.3 自愿入職
供應商應確保學生工人做的所有工作都是自愿的。
2.4 教育貢獻
對于任何教育相關的學生工人計劃,供應商應確保學生工人所學專業與供應商的行業或工作崗位相關。
2.5 學生工人協議
供應商應與學生工人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須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學生工人所在學校應成為供應商與學生工人所簽協議中的一方。
2.6 簽訂學生工人協議
開始在供應商的工廠工作前,學生工人應簽訂該協議。
2.7 收到學生工人協議
供應商應確保學生工人在供應商的工廠工作前理解協議內容并收到一份該協議。
2.8 學生工人合同條款
除了《工資、福利和合同標準》中規定的相關要求,以及學生工人和供應商以及學生工人所在的學校 (如果法律要求的話) 之間訂立的協議之外,應另外加入下列條款:
? 學生工人所在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 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 負責該名學生工人的學校人員
? 負責該名學生工人的供應商人員
? 保險
? 學校提供的教育和培訓
? 供應商提供的教育和培訓
2.9 學生工人計劃的時長
計劃時長 (在供應商工廠的總累計工作時間) 不應超出適用法規規定的限制。如果沒有適用法規要求,最長為 1 年。計劃不得超過原學生工人協議中注明的結束日期。
2.10 協議終止
供應商必須確保學生工人在合理通知的前提下,可自由終止其協議。學生工人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不因終止學生工人協議而支付任何費用、罰款或受到任何
其他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