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
9 醫療監督
供應商應建立職業健康監督系統,以標識長期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人、相關職業危害崗位、工人在該些崗位上的工作時長以及工人在崗前、崗中、離崗及緊急事件后的醫療監督記錄。系統應符合當地法規的規定。醫療監督應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執行。如被測工人要求,應向其提供醫療監督結果。對于任何常規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人,供應商應:
? 在新工人開始工作前提供上崗前醫療監督
? 每隔兩年至少為工人提供一次在職醫療監督
? 在工人離開工作崗位后提供離崗醫療監督
? 在停止運營、與其他組織合并或剝離之前,為員工提供醫療監督
? 在發生緊急情況之后,為接觸危險化學品的工人提供醫療監督如果工人醫療監督結果存在異常癥狀,并且與接觸供應商廠內的職業病危害相關聯:
? 該工人應立即從其當前崗位轉移,并為其提供廠內其他崗位。
? 禁止供應商因醫療監督結果而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
? 供應商應為工人提供治療。
? 供應商應為工人提供復查。
? 供應商應為工人支付治療、復查和康復費用。
10 個人防護裝備 (PPE)
供應商應向工作場所內有接觸職業危害風險的所有人員提供適當的 PPE。必須依據適用法規要求和/或根據 MSDS/風險評估結果建議提供 PPE。所有工人必須接受培訓,掌握 PPE的正確使用方法。進入具有敞口化學反應槽的生產區或在該區作業時,PPE 的最低要求為佩戴面罩或呼吸器、穿安全鞋、穿長袖服裝、戴防腐蝕手套以及全面罩 (如果沒有全封閉面罩,則至少應佩戴安全防護眼鏡) 。應正確維護和存放 PPE,并按照制造商說明定期檢查和更換。
11 人體工程學
供應商應實施書面流程來識別、評估和控制工作場所的人體工程學危害。人體工程學風險評估應包括識別具有潛在人體工程學危險的作業和任務。評估范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任務觀察、工人/主管反饋和工人調查。應于投產前,針對所有新建或改建的生產線、設備、工具和工作臺執行人體工程學風險評估。潛在風險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對肌肉和關節 (如手指/手掌/手腕、手臂/肩膀、頸部、后背、雙腿、雙腳) 的影響,包括動態運動、靜態姿勢、受壓和扭轉
? 接觸壓力 (如手指、手掌和前臂)
? 震動 (如手臂、整個軀干)
? 作業速度控制
? 重復
? 照明
? 提舉
? 噪音
? 溫度
? 工作時長
供應商應實施控制措施以減少人體工程學危害,并在減少或消除人體工程學危害期間書面記錄實施過程。在開始生產前,應采用人體工程學任務分析重新評估這些作業和任務,以確保減少或消除人體工程學危害。
12 可燃性粉塵
任何粉塵用于或產生于以下工藝流程,應被視為潛在的可燃粉塵危害:
? 工藝流程中使用干式或濕式集塵器收集粉塵。
? 任何打磨、噴砂、切割、研磨、銑床或鉆孔工藝中產生的粉塵。
? 任何拋光工藝中產生的粉塵。
? 任何其他產生或處理粉塵、噴磨介質或其他粉末的工藝或制造工藝。
供應商應根據監管要求和《可燃粉塵危害管理標準》,針對所有潛在可燃粉塵危害執行可燃粉塵評估并降低風險。
13 培訓和溝通
供應商應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及Apple 標準要求制定策略,建立職業健康和安全培訓管理系統及實施計劃。培訓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具體作業類型而定 。供應商應以工人的母語向其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培訓。健康與安全相關信息必須清楚張貼在廠內。
14 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與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有關的所有文件記錄。供應商應遵照適用法律法規或下述要求(以更嚴格者為準)保存所有書面記錄。
? 許可證及行政批文:當前和/或既往版本(根據法規要求而定)
? 危險化學品清單記錄、UST/AST 記錄以及 MSDS/SDS 工作表的有效版本
? 危險化學品清單的歷史記錄、應急響應 (化學品泄漏) 演習記錄,以及溢出/泄漏事件調查文件應保存 5 年
? 所有設備、儲罐、槽罐容量、區域檢查和維護記錄應保存 5 年
? 應保留過去 5 年 (或適用法規要求的其他時期,以較長者為準) 的員工培訓記錄
? 員工醫療監督記錄:危險化學品相關的醫療監督記錄應在員工在職年限的基礎另外保留30 年或適用法規要求的其他保存時限要求,以較長者為準
? 所有法律要求的培訓記錄的書面版本。所有文件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