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條件
申請GLP符合性檢查的化學品安全性評價試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人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安全性評價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申請人具有與其從事安全性評價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3)申請人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安全性評價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準確。
(4)申請人應當具備正確進行安全性評價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設備設施、生物培育場所、隔離手段等。
(5)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GLP原則,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安全性評價活動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有效實施。
(6)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GLP原則,在其所申請GLP符合性檢查的領域中完成了一項以上的安全性評價工作,并保持有完整記錄。
(7)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GLP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4.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LP原則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資料:
(1)申請書
(2)法人資格證書;
(3)與申請檢查領域和項目有關的試驗機構情況介紹;
(4)相關試驗環境、設施、儀器設備名稱、數量及狀態;
(5)相關檢驗人員、質量保證人員及負責人的姓名、職稱、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年限、特殊崗位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
(6)標準操作程序(SOP)目錄及主進度表;
(7)根據相關GLP原則完成的安全性評價項目報告及相關記錄;
(8)國家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