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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咨詢服務>第100號公約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第100號公約---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三十四屆會議,并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七項關于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的原則的某些提議,并經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形式,于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五一年同酬公約。

      第一條

      就本公約而言:

      (a)“報酬”一詞包括因工人就業而由雇主直接或間接以現金或實物向其支付的常規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資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報酬;

      (b)“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一詞,系指不以性別歧視為基礎而確定的報酬標準。

      第二條

      1.各會員國應通過與確定報酬標準的現行方法相適應的手段,促進并在盡可能與這些方法協調的情況下保證在所有工人中實行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的原則。

      2.此項原則得通過下列手段予以實行:

      (a)國家法律或條例;

      (b)合法建立或承認的確定工資的方法;

      (c)雇主與工人間的集體協議;或

      (d)上述幾種辦法的結合。

      第三條

      1.只要以下行動能有助于本公約條款的實施,應采取措施以需從事的工作為依據,促使對各種工作崗位進行客觀評定。

      2.用以進行這種評定的方法得由負責確定報酬標準的當局決定,或如此種標準系由集體協議確定,則由協議各方予以決定。

      3.經此種客觀評定所確定的不論性別而依所從事工作的差別而造成相應的工人之間標準的差距不應被認為違反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的原則。

      第四條

      為實施本公約的規定,各會員國應酌情與有關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合作。

      第五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長登記。

      第六條

      1.本公約應僅對其批準書已經國際勞工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會員國的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3.此后,對于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已經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第七條

      1.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35條第2款的規定提交國際勞工局長的聲明書中應指出:

      (a)有關會員國承諾將本公的規定不加修改即行適用的領地;

      (b)該會員國承諾將本公約的規定加以修改而后適用的領地,附送此項修改的詳細內容;

      (c)本分約不適用的領地,在此種情況下,說明不適用的理由;

      (d)該會員國在對情況進一步研究前,暫不作出決定的領地。

      2. 本條第1款(a)項和(b)項所指的“承諾”,應視為批準書的一個組成部分,并應具有批準書的效力。

      3.任何會員國對于在原聲明書中按照本條第1款(b)、(c)或(d)項所作的任何保留,此后得隨時以另一聲明書以全部或部分撤銷。

      4.任何會員國在按照第22條的規定可以解除本公約的時期內,得向局長提交一項聲明書,在其他任何方面修改其以前聲明書的內容,并說明其所舉領地的現狀。

      第八條

      1.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35條第4或第5款的規定提交國際勞工局長的聲明書,應聲明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加修改或經修改后適用于有關領地,如此項聲明書中聲明本公約的規定將經修改后適用時,應列舉修改的詳細內容。

      2.有關的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或國際機構,此后得隨時以另一聲明書,全部或部分放棄援用以前任何一個聲明書中所作任何修改的權利。

      3.有關的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或國際機構,在按照第22條的規定可以解除本公約的時期內,得向局長提交一項聲明書,在其他任何方面修改其以前任何聲明書的內容,并說明本公約目前的適用狀況。

      第九條

      1.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得向國際勞工局長通知解約,并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生效。

      2.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滿后的一年內未行使本條所規定的解約權利者,即須再遵守十年,此后每當十年期滿,得依本條的規定通知解約。

      第十條

      1.國際勞工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所送達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登記情況,通過本組織的全體會員國。

      2.局長在將所送達的第二份批準書的登記通知本組織的各會員國時,應提請本組織各會員國注意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條

      國際勞工局長應將他按照以上各條規定所登記的一切批準書和解約通知書的詳細情況,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送請聯合國秘書長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并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部分修訂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三條

      1.如大會通過新公約對本公約作全部或部分修訂時,除新公約另有規定外,應:

      (a)如新修訂公約生效和當其生效之時,會員國對于新修訂公約的批準,不須按照上述第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為對本公約的立即解約;

      (b)自新修訂公約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立即停止接受會員國的批準。

      2.對于已批準本公約而未批準修訂公約的會員國,本公約以其現有的形式和內容,在任何情況下仍應有效。

      第十四條

      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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