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1996年6月4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83屆會議,并憶及在許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中規定的關于工作條件的普遍實施標準對家庭工人同樣適用,并注意到,家庭工作所固有的特殊條件,使得改進這些公約和建議書對家庭工人實施的情況,并且以考慮到家庭工作特點的標準來補充它們,是令人滿意的,并決定就家庭工作問題——本屆會議議程的第四個項目)——通過若干建議,并確定這些建議應采用一項國際公約的形式;于一千九百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可稱之為1996年家庭工作公約:
第1條
就本公約而言:
?。╝)“家庭工作”一詞系指被稱之為家庭工人的人在下列情況下所從事的工作;
?。á。┰谄浼抑谢蚴窃谄溥x擇的、除雇主的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場所;
?。áⅲ┮垣@取報酬為目的;
?。á#┕ぷ鞯慕Y果是雇主指定的產品或服務,不論由誰提供所使用的設備、材料或其他投入,除非此人具備根據國家法律、條例或家庭裁定而被視為是獨立工人必須具備的自主的程度和經濟獨立的程度;
?。╞)有著雇員身份的人員并不只是由于偶爾地作為家庭雇員而不是在其通常的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即變成本公約所稱家庭工人;
?。╟)“雇主”一詞系指按照其經營活動不論是直接地或是通過中間人——不論國家立法有無關于中間人的規定——交付家庭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2條
本公約適用于從事屬于第1條的定義范圍內的家庭工作的所有人員。
第3條
批準了本公約的各成員國,應當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與家庭工人有關的組織和家庭工人的雇主有關的組織——凡有此種組織時——磋商,制定、實施并定期審議旨在改善家庭工人狀況的有關家庭工作的國家政策。
第4條
1.有關家庭工作的國家政策,應當在考慮家庭工作的特點,以及凡適宜時,考慮適用于在企業中從事的相同或類似類型工作的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地促進家庭工人和其他工資勞動者之間的待遇平等。
2.特別應當在下列方面促進待遇平等:
?。╝)家庭工人建立或參加他們自行選擇的組織的權利及參與此種組織活動的權利;
?。╞)防止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的保護;
?。╠)報酬;
?。╡)法定的社會保障的保護;
?。╢)獲得培訓機會;
?。╣)允許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
?。╤)生育保護。
第5條
有關家庭工作的國家政策,應當依靠法律和條例、集體協議、仲裁裁決或是以符合國家慣例的任何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實施。
第6條
應采取適宜的措施,以使勞動統計盡可能地包括家庭工作。
第7條
國家關于安全與衛生的法律和條例在考慮家庭工作的特點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于家庭工作,并應規定某些類型的工作和某些物質的使用可以在家庭工作中被加以禁止的條件。
第8條
凡允許在家庭工作中使用中間人時,雇主和中間人雙方各自的責任,應當根據國家慣例,由法律和條例或是由法院裁定來確定。
第9條
1.符合國家法律和慣例的監察制度,應當保證適用于家庭工作的法律和條例得以遵守。
2.如果發生違反這些法律和條例的現象,應當規定并予以有效地實施適當的糾正措施,適當時應包括懲罰。
第10條
本公約不影響其他國際勞工公約中適用于家庭工人的更有利的條款。
第11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請國際勞工局長登記。
第12條
1.本公約應僅對其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成員國的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
3.此后,對于任何成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已經登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