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權利和義務
9.1 CNCA的權利和義務
9.1.1 權利
CNCA有權對試驗機構開展的活動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有權針對試驗機構不符合CNCA 規定的情況,作出終止、注銷GLP符合性檢查合格資格的決定;
9.1.2義務
CNCA有義務利用網站或其他方式公開國家GLP符合性檢查計劃,公開GLP符合性檢查合格試驗機構的資格狀態信息并及時更新;公開有關GLP符合性檢查的規范、程序、要求及監督檢查結果;公開從事GLP符合性檢查的專家名單以及他們從事過的檢查記錄;
CNCA有義務接受檢查相關方及社會各界對GLP檢查工作的監督、質詢、申訴、投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解決。
9.2 CNAS的權利和義務
9.2.1 權利
有權在接到CNCA的《技術評價委托書》后組織檢查專家組,組織實施對試驗機構的GLP技術評價,并根據CNCA的計劃和要求對試驗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和到期復查;
有權對得到CNCA批準的試驗機構發放GLP符合性合格證書,并監管該證書的使用,包括根據CNCA的決定收回所發放的GLP符合性合格證書。
9.2.2 義務
有義務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發布有關技術評價的程序和規則;
有義務就技術評價的發現,報告并建議CNCA采取擴大、縮小、終止、注銷試驗機構GLP符合性檢查合格資格的措施,或建議調整國家GLP符合性檢查計劃;
CNAS有義務為被檢查試驗機構提供與技術評價有關的文件材料,解答被檢查試驗機構關于技術評價過程的有關疑問。
9.3試驗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1 申請GLP符合性檢查試驗機構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