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之規定
1. 童工
準則:
1.1 組織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
1.2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組織應建立、紀錄、保留旨 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書面程序,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組織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財務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1.3 組織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受強制教育法規的限制,他們只可以在上課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在任何情況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課、工作和交通所有時間不可以超過10小時,且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同時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1.4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組織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SA8000認證咨詢、SA8000認證輔導工人置于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發展不安全或危險的環境中。
2. 強迫或強制性勞動
準則:
2.1 組織不得使用或支持ILO 公約29條中規定的強迫和強制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保存身份證件原件。
2.2 組織及為組織提供勞工的實體單位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資、福利、財產或證件,以迫使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
2.3組織應確保工人不用承擔雇用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和花銷。
2.3 員工有權在完成標準的工作時間后離開工作場所。員工在給組織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終止聘用合約。
2.4 為組織提供勞工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實體單位都不能參與或支持販賣人口。
3. 健康與安全
準則:
3.1 組織出于對普遍行業部門的健康與安全知識和任何具體危險的了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 組織應評估其所有工作場所內孕婦或是哺乳期母親工作活動之外所有的風險,并確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風險。
3.3 若在工作場所內有效地最小化或是消除所有危險的根源后如還存在危險時,組織應支付費用(以前翻譯成“根據費用”)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保護裝置。員工因工作時受傷,組織應提供急救并協助工人獲得后續的治療。
3.4 組織應指定一高層管理代表負責為全體員工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并且負責落實本標準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各項規定。
3.5 健康和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并維持一個由管理層代表和工人均衡組成的健康和安全委員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員會至少有一名由工會代表認可的工人成員,如果他們選擇服務。如果工會沒有委任代表或該組織未加入工會,工人可以從他們中選出一名或多名他們認同的代表。健康和安全委員會的決策應有效地傳達給所有員工。應對委員會的成員進行培訓,而且要定期再培訓,以勝任不斷致力于改善工作場所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它應當定期進行正規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評估,以識別并解決現有的和潛在的健康和安全隱患。應保存這些評估和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記錄。
3.6 組織應定期提供給員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現場指示,(如必要)專用的工作指示。應對新進、調職以及在發生事故地方的員工進行培訓;對于技術上的改變和/或引進新型機械裝置會對于員工的健康與安全構成新的危險時,要對員工進行培訓。
3.7 組織應建立備有文件證明的程序來檢測、預防、最小化、消除或是應對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危險。組織應保留發生在工作場所和由組織提供的或是組織從服務供應商那里擁有、租賃或是簽約合同得到的住所和房產內所有健康與安全事故的書面記錄。
3.8 組織應給所有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適當的進餐空間及必要時提供儲藏食品的衛生的設施。
3.9 組織如果提供員工宿舍(無論宿舍是組織從服務供應商那里擁有、租賃或是簽約合同得到的),應保證宿舍設施干凈、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3.10 所有人員應有權利離開即將發生的嚴重危險,即使未經組織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