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粉塵危害管理
2.3 生命安全
工廠應設計、制定、裝備并維護工廠設施、可燃粉塵流程及以人為本計劃,以便保護工人遠離鄰近火源、燃爆和爆炸的區域,同時應評估疏散、轉移或避難所需的時間。
2.4 電氣危險區域分類
對于可能產生可燃粉塵或已知有可燃粉塵的設施,應進行危險區域分類分析。危險區域分類分析可按NFPA 499 或等同的規范進行分析。危險區域分類分析應由對開展此類分析非常有經驗且具備資質的人員執行。危險區域分類分析應包括一份報告。該報告應識別所有已被分類的可燃粉塵危害區域 (例如:NFPA Class II Division 1 (II 類 1 部) ,Division 2 (2 部) ,或歐洲和中國標準區 20、21和 22) ,各分類區域間的距離和范圍,以及在各區域中應當使用的電氣設備的類型。
2.5 集塵器
2.5.1 集塵器常規要求
使用通風管道輸送可燃性粉塵時,管道應使用不可燃的可導電材料建造,并且應做成和組裝成具有平滑的內部表面,管道套接時外圈應接在氣流順向位置。
集塵器和管道的所有導電部件都應聯結起來并且接地。管道和通風機系統設計應確保系統中的粉塵濃度低于最低爆炸濃度的 25%。管道應盡可能短,盡可能減少彎道和不規則的形狀,以防止對氣流暢通的干擾。管道接縫處應避開工作人員的方向。在現有的系統中,若沒有重新平衡通風和重新設計,則不應增加、移除或關閉支線,以確保有足夠的傳輸速度。當粉塵處理系統已平衡并達到理想的氣流速度,所有風門或其他流量控制裝置應鎖定以防未經授權的更改。
干式集塵器應配備壓差計,用于監測整個過濾介質的壓力下降。產生粉塵的生產設備應予聯鎖裝置控制,若集塵系統運作不良,將自動關閉具有可燃粉塵危害的設備。以下任何條件下,聯鎖裝置應予觸發:
? 當空氣出入口之間的壓力差高于指定的值時,既表明集塵系統中的氣流受阻。
? 當空氣出入口之間的壓力差降低或為零時。
? 當集塵器內的溫度不正常的上升時。
? 當集塵器脈沖射流的空氣壓力過低時。
? 當干式集塵器卸料裝置停止工作時。
當聯鎖裝置被觸發的情況下,各個工廠必須按照以下順序實施以下步驟:
? 撤離該區域人員
? 調查聯鎖裝置觸發的原因
? 清潔工廠設施和管道 (如有必要)
? 對聯鎖觸發事件實施糾正措施
? 重新啟動設備,并確認正常運作
? 允許工人返回生產區域
通風管道內的風速應保證能將顆粒粗細不同的粉塵帶走,并能將由于各種原因在被送到集塵器前,跌落在風管內的粉塵能再次被帶走。對于金屬粉塵,最低傳輸速度應不低于 23 米/秒。對于非金屬粉塵,最低傳輸速度應不低于 20 米/秒。管道系統的水平斷面應安裝檢查門,安裝位置位于管道的側面或頂端。檢查門的尺寸大小應保證能讓管道檢查和清潔達到至少 1.8 米深。檢查門應能夠密封,以減少空氣泄漏。水平管道上每隔不超過 3.6 米長的距類內安裝一個檢查門。
水平管道應在離彎道和道口 1.0 米內設置檢查門。每星期都應檢查管道。根據粉塵累積的觀察記錄可降低管道檢查頻率,但不應低于每月一次。如果連續四周檢查沒有發現可見的粉塵積累,則檢查頻率可降低到每月一次。但是如果集塵系統故障、損壞或更改,需再次做每周檢查,直到確定故障、損壞或變更后,集塵設備的運行不再會引起可見的粉塵積累。如果觀察到粉塵積累,必須確定原因并糾正。如果發現粉塵積累,應使用無火花工具或具導電或防靜電軟管和工具的真空系統來清除。若集塵系統中有任何變化,包括移除或增加集塵點,則應重新進行系統的氣流平衡。不應使用壓縮空氣來清理管道或生產時產生的粉塵。管道無需使用壓力通風,以便控制爆炸。在產生可燃粉塵的設備上安裝延時開關或類似功能的裝置,以防該設備在集塵器全面運作前即開始工作。
2.5.2 可燃粉塵的收集
干式集塵器應根據 NFPA 68 使用泄爆口,或根據 NFPA 69 使用化學抑火系統,加以保護以防爆炸。爆炸通風口應清楚地標明:防爆泄壓裝置。產生火花的地方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火花被吸入集塵器管道中。如果集塵器位于室內并使用泄爆口,集塵器應位于外墻或屋頂 2 米范圍內,泄爆口應使用排氣管無彎折地通到室外的安全位置,排氣管放空端應進行遮蓋。如果集塵器系統的設計滿足以下的要求,從集塵器后端出來的廢氣可以循環回到工廠內:
? 防止回塵濃度高于適用的工業衛生接觸限值。
? 防止由于集塵器起火或爆炸時所產生的能源傳回入廠區。例外:來自干式金屬集塵器的廢氣不得傳回入廠區。
? 在使用干式集塵器的位置,爆炸隔離設備應安裝于管道最終收集點的下游。
? 所有集塵器出口閥都應安裝聯鎖裝置,這種設計可在集塵器內部爆燃的情況下切斷閥門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