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由結社及集體談判權利
準則:
4.1 所有人員有權自由組建、參加和組織工會,并代表他們自己和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組織應尊重這項權利,并應切實告知員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選擇的組織。員工不會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報復。組織不會以任何方式介入這種工人組織或集體談判的建立、運行或管理。
4.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組織應允許工人自由選擇自己的工人代表。
4.3 組織應保證任何參與組織工人的工會成員、工人代表和員工不會因為作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受歧視、騷擾、脅迫或報復,員工代表可在工作地點與其所代表的員工保持接觸。
5. 歧 視
準則:
5.1 在涉及聘用、報酬、培訓機會、升遷、解職或退休等事項上,組織不得從事或支持基于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年齡或其他的歧視。
5.2 組織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或為滿足涉及種族、民族或社會出身、社會階層、血統、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工會會員、政見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視的需要。
5.3 組織不能允許在工作場所、由組織提供給員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場所內進行任何威脅、虐待、剝削的行為及強迫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5.4 組織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員工做懷孕或童貞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