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非自愿勞工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工作純屬自愿。供應商不得販賣人口或雇用任何形式的奴隸、受強迫、抵債、契約或監獄勞工。其中包括通過威脅、強迫、強制、誘拐、欺詐或向控制他人的任何人支付薪酬的方式運輸、藏匿、招聘、轉崗或接收人員,以達到剝削之目的。供應商不得扣押工人的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和旅行證件原件。供應商應確保與工人簽訂的合同以該工人理解的語言清楚表達雇傭條件。供應商不得在工作場所、進出由供應商提供的設施中強制實行不合理的行動限制。
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費用或其他類似費用以獲得工作。若發現工人已支付此類費用,應將該費用退還給工人。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有關非自愿勞工行為的書面政策,且該政策需遵循準則、本標準及適用法律法規。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預防非自愿勞工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落實預防非自愿勞工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預防非自愿勞工相關要求。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非自愿勞工方面的風險。
2 運營實踐
2.1 身份證件
工人應自行持有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身份證件,如護照、身份文件、旅行證件及其他個人法律文件。供應商不得要求工人上交身份證件原件、扣押工人身份證件或以任何理由限制工人使用這些證件。供應商可獲取和保留工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
2.2 招聘費
不得要求工人向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招聘、申請、推薦 、雇用、工作安排或與其雇傭相關的任何類型的手續費。若發現工人已支付此類費用,應將該費用退還給工人。
2.3 押金
除非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否則禁止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如果法律要求繳納押金,供應商應確保提供準確的押金收據給工人,且應盡可能快地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工人,返還時間不應遲于雇傭關系解除或者收取此類押金的原因不再存在后的 1 個月,以先發生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