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施工機具與設施管理制度,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備、安裝、拆除與驗收、使用與維護作出規定。
7.1.2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數量、技術性能、使用與維護管理應符合配置計劃、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7.1.3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檔案或記錄應建立并保存。
7.2 配 備
7.2.1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的需求。施工企業應制定施工機具與設施配備計劃,經審批后組織實施。
7.2.2 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機具與設施供應方評價制度。在采購或租賃前應進行供應方評價,并保存相關資料和評價記錄。對供應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企業資質、經營狀況、信譽;
2 產品和服務質量;
3 產品技術性能;
4 供貨能力和協作水平;
5 價格。
7.2.3 采購或租賃施工機具與設施時,施工企業宜與供應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機具與設施的類別、技術性能、質量標準及服務要求事項,并界定合同雙方的相關責任。
7.3 安裝、拆除與驗收
7.3.1 施工機具與設施安裝、拆除與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施工企業應對進場的施工機具與設施進行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7.3.2 施工準備過程,施工企業應針對危險性較大或技術復雜的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
7.3.3 安裝、拆除作業前,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保存相關記錄。
7.3.4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安裝、拆除作業人員、操作人員、維護人員應培訓合格。施工企業應對各類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7.3.5 安裝作業完成后,施工企業應針對施工機具與設施進行檢測和驗收,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4 使用與維護
7.4.1 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使用和維護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得違章作業。
7.4.2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的使用過程進行定期檢查,保持其技術性能安全可靠,并保存相關記錄。
7.4.3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機具與設施供應方的服務過程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