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與改進
12.1 一般規定
12.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和改進管理制度。
12.1.2 施工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次和崗位的質量管理檢查、分析、評價、改進職責,相關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能力和資格。
12.1.3 施工企業宜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質量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12.2 檢 查
12.2.1 施工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需求進行質量管理檢查,制定年度審核和例行檢查計劃。審核和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12.2.2 質量管理檢查策劃應明確檢查的內容、時機、步驟、人員安排、檢查責任、組織管理、記錄和發現問題時的處理要求。
12.2.3 質量管理檢查策劃應依據下列要求:
1 質量管理職責;
2 質量管理的重要過程和薄弱環節;
3 相關的建議和需求;
4 以往質量管理檢查的結果。
12.2.4 質量管理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法律法規、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
2 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文件的落實情況;
3 各層次管理職責的落實程度;
4 質量目標的實現效果和工程質量的符合程度;
5 企業和相關方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12.2.5 施工企業應實施年度審核和例行檢查計劃,編制審核和檢查報告,對于審核和檢查中的不合格情況應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