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結社自由
12.1 政策
PUMA 保證所有員工在其生產場所享有自由結社,組織或參加工會及其他行業組織,
并有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從另一方面來說,PUMA 也承認員工不參加或拒絕參加
工會或其他員工組織的權利。
有關自由結社的相關參考如下:
? 世界人權宣言第 20 條,聯合國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發布。
? 1948 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87 條:自由結社和保護組織權。
? 1949 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98 條:組織和集體談判權。
工廠應該給不同階層員工,包括經理和主管,提供有關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目的和功
能的培訓。工廠必須針對新工人進行有關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的說明,并對老員工和
現有員工就此內容定期培訓。
12.1.1 員工委員會 、 工會和其它形式的員工代表
工廠不得阻止或限制任何員工組織或參加工人組織。工人組織是員工為促進自身利益
而獨立組成或創建的協會,委員會或聯盟。
? 工廠不得限制工人參加當地的,國家的或國際的協會或聯盟。
? 工廠應該促進員工代表的選舉產生。
如果工廠沒有獨立的員工組織,我們建議工廠成立員工委員會。員工可以選舉委員會
委員,根據需要和管理層開會。為了促進工廠改善內部勞資關系、同時為員工提供可
選擇的方式解決員工的問題、投訴和申訴,工廠應該建立員工–管理層委員會。
? 員工–管理層委員會應該由管理層和員工代表組成。
? 工廠應該提供場地和時間給員工選舉自己的代表。
? 管理層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員工代表選舉過程。
當工廠內部存在多種員工組織,工廠可以與其中任何一個組織(占員工總數一定比例及
具備法律要求) 訂立集體協議。然而,管理層應該適當強調廠內其他組織和工人的利益。
12.1.2 集體談判
集體談判是由管理層和員工(通常是工會代表),定期地召開會議最終達成一個如何
有效實施工廠程序、同時關注工人權利并提供附加權利(最少滿足法律規定)的雙方協議。
集體談判協議是代表員工而溝通的,統一適用于整個員工階層并根據協議條款本身進
行定期更新。集體談判協議通常包括但不僅僅限于工資與福利支付、工作日程、懲戒
條律、申訴渠道、工會費。
建議工廠規模在 100 人以上的具備集體談判協議。然而,根據當地法律要求,集體談
判協議只有在一定比例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管理層應該提供非成員代表的簽名。集體談判協議對所有員工適用,不論是否工會或
員工代表大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