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驗廠輔導---AppleApple 供應商責任標準---預防雇用童工(2017最新標準)
預防雇用童工
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供應商應只雇用至少年滿 15 周歲,或達到適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達到完成義務教育的適用年齡的工人,以三者中最高者為準。供應商可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第 138 號《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六條中規定的教育受益原則,提供在合法工作場所進行的學徒訓練計劃,或提供第 138 號公約第七條中規定的低強度工作。
供應商責任標準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預防雇用童工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強制實施預防雇用童工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預防雇用童工相關要求。
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雇用童工方面的風險。
1.4 年齡文件與核實系統
供應商應建立并實施適當的年齡文件與核實管理系統,以避免任何童工在現場工作。該系統應涵蓋供應商運營、私人職業介紹所及符合條件的教育計劃。
該系統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 當地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年齡核實文件的最低要求 (即官方認可的附照片身份證)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要求提供的正式文件,則供應商須檢查、比對以下文件中的至少一種,以核實文件的有效性:出生證、政府頒發的個人身份證、駕駛證、投票登記卡以及蓋有“公章”的畢業證副本、當地政府代表的擔保書和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證。
? 可靠的年齡核實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o 比對附有照片的身份證與工人長相
o 通過可用的第三方資源進行核實,如互聯網資源或當地政府辦事處
o 定期檢視工廠,檢查是否存在的童工
2 運營實踐
供應商不得雇用年齡不滿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勞工:15 周歲,所在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完成所在國家/地區義務教育的年齡。
3 培訓和溝通
3.1 招聘員工
供應商須向所有招聘員工 (包括私人職業介紹所和符合條件的教育提供者) 提供有關相應年齡文件和核實系統的完善培訓。
3.2 工人、主管和經理
供應商應在入職培訓期間向所有工人、主管和經理溝通預防雇用童工政策,并每年通過更新培訓鞏固知識。
3.3 與 Apple 溝通
如通過外部審核和自查發現存在在職童工、離職童工或曾經的童工,供應商應立即通知Apple 并執行 Apple 指示的糾正計劃。
4 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與預防雇用未適齡勞工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每位工人的個人資料和雇傭相關信息、有效的適用年齡證明文件以及通過視覺方式驗證身份的措施
? 已完成培訓的記錄
所有文件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