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統一指導文件 童工
I.E 實施,SA8000: 1. 童工
1. 公司的政策和規劃:
為了獲得認證,無論是否發現有兒童在工廠進行工作,公司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公司政策和補救方案。
政策和規劃應有效地傳達給工人、工作中任何低于法定最低年齡的工人和他們的家人。
A)公司應建立保護童工的預防機制,并把他們納入長期的補救計劃里面(直到所有兒童年滿15周歲
或當地法律規定的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以較高年齡為準),這樣不僅可以讓童工離開工作場所,
通過幫助他們接受教育也可以避免繼續工作和因被解雇而遷往其他地方繼續工作所要面對的痛苦。
公司應該和童工的父母一起解決問題,如果當地有社會服務機構(如非政府組織,社區團體等),
公司也應和他們取得解決童工問題的方案,從而確保有足夠的教育和日間看護設施。如果附近社區
沒有上述設施,公司應該推動當地政府盡快建立。
B)公司應建立清晰的政策和追蹤程序對青少年工人進行監督,從而保證低風險的工作和有上課的時間。
C)在認證之前,必須建立有效的程序以避免招聘新的童工。這些程序包括:為工廠經理提供額外的
培訓,和當地的衛生部門或學校管理層合作(他們可以更好的監督童工)。
程序的復雜和詳盡程度因行業風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譬如,如果某些行業很少有雇傭童工現象,
則公司政策可以只作簡單聲明或在招聘程序里面陳述。
產生童工的原因是復雜的,貧窮是主要的原因,而缺乏社會和教育服務以及其他發展機會又滋生了
這一現象。童工反過來又會加速貧窮。杜絕童工的方法包括:雇主的自律,政府的執法力度,行業/
商業激勵機制,政府實施社會發展計劃:最低限度地提供社會發展和教育服務,以減少個人負擔的
教育費用。通過適齡兒童培訓計劃,公司可以幫助他們在所在行業找到工作。而且,公司可以資助
或與當地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學校。通常而言,支持改善國家教育系統將是首要任務。
審核員應該留意當地對童工問題的處理法例,譬如在印度,童工法律要求國家負責童工的補救。
同時,公司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積極參與這些補救計劃。
2. 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對于童工的補救方案:
傳達時可能涉及到把這些信息轉換成相關語言的翻譯技術,不時地在工作場所和公司的場所內傳播,
或維護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的聯系人列表。通知其他有利益相關方需要主動幫助或訪問相關兒童
福利機構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代表。
3. 提供足夠財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這主要
是確保兒童負擔得起上學的費用。相關費用包括學雜費、校服費、書本費以及生活補助。除了支付
學雜費用和聯絡當地教育機構安排童工的上課(如果沒有公共教育服務)事宜之外,公司還應:聘
用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年長的兄弟姐妹、兒童的旁屬親屬;也可以給其家庭支付一份固定津貼以
彌補童工的機會收入(亦即因上學而導致的損失)。這可能包括為建立一個運行的教育設施提供有
效的、完整的且可供審查的支持;教育設施的形式可以是日托、小學教育,中學或職業教育。
在一些國家的國家法律規定,一旦發現童工,他/她應該被遣送回國或立即轉移到他/她的父母或監
護人的監護下。在采取此類行動時公司應該告知相關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專家(見巴西典型案例,
第III.B.部分) 在某些情況中,把這些兒童先送回家的過程可能是特別困難的 - 特別是當孩子正
在國外或有被再送出到其他地方工作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允許和支持童工重返學校應該是主要
的補救措施,除非遣返到家庭對于兒童是相同或是更好的選擇。
保護兒童并讓他們脫離剝削的工作環境,在采取冒險決定之前必須作好權衡,因為簡單的解雇將對
兒童造成傷害,更嚴重的是使他們的總體福利受到損害。任何參與危險工作或其他惡劣形式工作
(見第III.部分)的兒童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進入補救計劃,這不僅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也是SA8000的意圖。處理童工并不是簡單的解雇他們。
審核員應評估補救計劃在教育兒童方面是否有效。大多數的兒童沒有受過教育,在某些地方本地學校
不允許外地學生學習,因此,公司應該盡力和當地政府和發展機構合作,建立有效的教育計劃,保證
所有兒童均能接受教育。當地學??赡苡X得這些兒童需要昂貴的照顧和的監督,而兒童他們自身也感
到不自在,不太愿意上學。有鑒于此,如何建立有效的補救計劃以鼓勵兒童學習并留在工廠上課比簡
單解雇他們更加重要。至于公司是通過聘用兒童的兄姐(或其他家庭成員)彌補童工損失的收入,還
是在上學期間直接支付兒童工資,得由公司自己決定。
4.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青少年工人每天工作、上課和用于路上的時間不超過10小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33號公約,進行低強度勞動的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2小時(無論是課外時間或者節假日),工作和上
課時間總和每天不能超過7小時。SA8000的附加條款適用于所有仍在屬于學校義務教育范圍內的青工。
一套規定是每天的工作限制不能超過8小時,8小時的規則只適用于非上學日和非假日。 SA8000還規定
了“10小時規則”,這10小時是包括學校學習、工作和往返于學校,工作和家庭的交通時間的總計。
5. 夜間時間:青工不能在夜間時間上班。該標準允許使用國家勞準則來確定入夜時分的定義;若國際
勞工組織的規定比較嚴格,則要服從更嚴厲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33號中闡述了“夜晚”的含義:
當晚是“從晚上8點到第二天早上8點的一段至少連續12個小時的時間?!眹H勞工組織公約不允許兒童
和青年工人在夜幕降臨后工作。
6. 工作中的危險:除了在健康和安全部分(第五章)中列舉的工作中的危險類型以外,兒童和青工,
包括那些仍低于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法定離校年齡的未成年的,無論是否還在上學都不允許參與到下列
危險活動中:搬抬和他們身材不成比例的大型重物;操作大型機器;上夜班;接觸甲苯、鉛或其他有
毒化學品;生產武器;接觸任何美化暴力和/或色情的產品,或任何可能危害兒童或青工身體和健康
發展的活動。
7. 身體健康發展:此外,無論是在工廠區內還是廠區外,公司不得把兒童及青工置于一切對其生理
和心理的健康和發展有危害或對其有危險的任何情況或活動中。這個更廣泛的限制要求公司要時刻
保護青工,不使其從事或經歷任何可能危害他們生理、心理健康和道德發展的任何活動。公司應確
保青工只能從事與年齡相適應的工作,適當的工作場所和活動。 SA8000還 要求公司保護這些工人
的道德和倫理的需求,除了他們的身體和心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