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分包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方選擇、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分包工程質量驗收作出規定 。
9.1.2 施工企業應將分包工程的管理過程納入質量管理體系, 確保分包工程符合設計、 國家現行標準和分包合同的要求 。
9.1.3 施工企業應與分包方溝通分包工程的相關信息,并在溝通前確認分包工程的相關要求 。
9.1.4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實施管理,檢査、監督分包合同履行情況, 項目部應對分包項目實施現場檢査控制 。
9.2 分包方選擇
9.2.1 施工企業應按管理制度規定的標準和評價方法,依據工程項目需要經評價后選擇分包方, 并保存相關記錄。 對分包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經營許可和施工資質;
2 工程業績與社會信譽;
3 人員結構、執業資格和素質;
4 施工機具與設施;
5 專業技術和施工管理水平;
6 協作、配合、服務和抗風險能力。
9.2.2 分包合同應依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和工程需要訂立, 明確雙方的質量責任, 并經企業授權人員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