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制度,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進場驗收、現場管理及不合格品的控制作出規定 。
8.1.2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技術性能、職業健康、節能環保及質量標準應符合設計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8.1.3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采購、驗收、現場管理與不合格的控制實施監督和檢查。
8.2 采 購
8.2.1 施工企業應依據設計文件、 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和工程合同要求編制工程材料、 構配件和設備采購計劃, 明確采購方式、種類、規格、型號、數量、交付期、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要求, 并應經審批后組織實施 。
8.2.2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前,施工企業應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和選擇,并依據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對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的影響程度確定評價方法。當發現供應方服務發生變化時, 應進行重新評價。 對供應方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企業資質和信譽;
2 與產品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相關的技術性能;
3 供貨能力;
4 產品價格;
5 售后服務。
8.2.3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采購前,施工企業與供應方宜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采購產品的種類、技術性能和質量標準要求 。
8.2.4 施工企業對供應方的評價和重新評價過程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 工程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并保存相關-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