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排放
標準:
合約商應制定政策,程序和工作指引,將潛在的危害雇員健康和污染環境的廢氣排放量降至最底水平。合約商應完全遵守所有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最低要求:
1.合約商應按當地方法律法規要求取得廢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2.合約商應保持一份所有廢氣排放源的清單。這份清單應包括排放源的位置,污染物的類型和數量,廢氣污染控制設備和污染去除效率,廢氣排放源和控制設備的允許數量。
3.合約商應保持一份石棉清單。該清單包括設施里的任何石棉的位置和類型。
4.合約商應保持一份氟氯化碳(CFC)清單。該清單包括設備的位置和類型,氟氯化碳的類型和含量。
5.合約商應保持一份臭氧損耗物質(ODC)清單。該清單包括臭氧損耗物質的位置、類型和含量。合約商還應保持一份描述月份/年份的臭氧損耗物質消耗情況的圖表。
6.應至少每年審核一次清單,并在清單中增加新的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和改建資料。
7.對所有現有的和已更新的設備設施的廢氣排放實施污染控制前,合約商應評估并記錄資源減少情況。
8.合約商應對有害物料進行評估,盡量使用對雇員/環境有益的物料. (水性溶劑替代油性溶劑)
9.使用揮發性有機化學品(VOC)的工序應安裝污染控制設備。
10.排風柜和噴漆室應裝有污染控制設備。
11.產生灰塵的工序(比如:拋光,打磨等)應安裝收集灰塵顆粒的設備。
12.合約商應定期檢查和維護污染控制設備以確保其效率。并保持記錄.
13.合約商應培訓檢查和維護污染控制設備的雇員,并保存培訓記錄.
14.應定期更換陳舊的過濾器,分析(并記錄)這些過濾器以確定是否將它們作為危險廢棄物管制并根據當地法律(或耐克危險廢棄物行為領導標準)對這些過濾器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