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B、C 部分分別概述了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D 部分補充說明了與商業道德相關的標準;E 部分概述了符合本準則的合宜管理體系所需具備的要素。
A. 勞工
1) 自由擇業
不得雇傭被強迫、抵押(包括債役)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愿的獄中勞工、奴隸或販賣人口。包括不得通過威脅、強迫、強制、誘拐或欺騙方式運送、窩藏、招聘、轉移或接收此類勞工或服務。
2) 青年員工
在制造的任何階段均不得使用童工?!皟和敝肝礉M 15 歲、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或低于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以最高者為準)的任何人。
3) 工作時間
周工時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而且,除非遇到緊急或異常情況,一周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得超過 60 個小時。員工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4) 薪資福利
向員工支付的報酬應符合所有適用的薪資法律,包括有關最低薪資、加班時間及法定福利的法律。
5) 人道待遇
不得對員工實施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或言語侮辱等嚴苛的非人道待遇;亦不得威脅實施此類行為。
6) 非歧視
參與者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
7) 自由結社
按照當地法律的要求,參與者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結社及加入工會、集體談判和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并尊重員工不參加此類活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