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概念與原則
1. 本準則是各國政府共同向跨國企業提出的建議。建議中提出了符合適用法律的良好行為原則與標準。企業遵守本準則是自愿并且非法律強制性的。
2. 因為跨國企業的業務可以延伸至世界各地,因此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也應擴展到所有國家。加入本準則的各國政府鼓勵在其領土上營業的企業,不論在何處開展業務,應在考慮東道國特定條件的同時,遵守本準則。
3. 對于本準則而言,不要求對跨國企業做出一個精確定義??鐕髽I通常由在一個或多個國家建立的公司或其它實體組成,并相互聯系進而以不同方式協調業務。盡管其中一個或多個實體能夠對其它實體施加更明顯影響,各實體的自主權在一個跨國企業和另一個跨國企業之間可能明顯不同。所有權可以是私有、國有或公私混合所有。本準則適用于跨國企業內部所有實體(母公司和(或)本地實體)。根據企業內部實際的職責分配,期望不同的實體與其它實體相互合作全幫助以便遵守本準則。
4. 本準則無意對跨國企業和國內企業采取區別待遇,準則反映的是所有企業的良好執業行為。因此,本準則對任何相關的跨國企業和國內企業行為寄予了相同的期望。
5. 各國政府希望鼓勵盡可能大范圍的企業遵守本準則。雖然認識到中小型企業或許不具備大型企業的能力,盡管如此本準則加入國政府仍鼓勵它們盡可能全面地遵守本準則各項建議。
6. 加入本準則的各國政府不應把準則用于保護主義目的,也不應以使人們對跨國企業所投資的任何國家的比較優勢產生疑問的方式利用準則。
7. 各國政府有權遵照國際法,規定出在其管轄范圍內營業的跨國企業須遵守的條件。設在不同國家的跨國企業的實體須服從這些國家適用的法律。當跨國企業面臨加入國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要求時,有關政府應為解決可能發生的問題坦誠合作。
8. 本準則加入國政府應如此解釋公布準則,即政府將根據國際法與契約方的義務履行其公正對待跨國企業的責任。
9. 鼓勵利用適當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包括仲裁,作為解決企業與東道國政府之間出現的法律問題的便利手段。
10. 本準則加入國政府應推廣并對本準則的應用予以鼓勵。各國政府應指定國家聯系單位,負責推廣本準則并作為討論所有與本準則相關事務的論壇。加入國政府還將參加適當的審議與磋商程序,解決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與本準則解釋有關的問題。
一般政策
企業應全面考慮其開展業務之國家已制定的政策,并考慮其他利益相關方面的意見。為此,企業應:
- 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 尊重受到符合東道國國際義務與承諾的企業活動所影響的人員的人權。
- 通過與當地社區,包括商業從業者的密切合作,并通過在國內與國際市場上開展的符合合理商業慣例的企業活動,對當地能力建設予以支持。
- 鼓勵人力資本的發展,尤其是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并在培訓機會方面為雇員提供便利。
- 避免尋求或接受與環境、健康、安全、勞動力、稅收、財政鼓勵或其它事宜有關的法規或制度框架所不予考慮的豁免待遇。
- 支持并堅持良好的公司管理原則,發展并推行良好公司管理方法。
- 制定和采用有效的自律機制及管理制度,培養企業與其業務所在之社會之間的信心與相互信任關系。
- 通過以適當的方式宣傳公司政策,包括通過開展培訓,促進雇員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 避免歧視或處分向管理部門,或適當情況下向主管公共當局如實報告違反法律、準則或企業政策行為的雇員。
- 在可行的情況下,鼓勵商業伙伴,包括供貨商及分包商執行符合本準則的公司行為準則。
- 避免介入任何當地政治活動。
信息公布
1. 企業應保證及時、定期地公布涉及其活動、結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可靠和相關信息。此公布的信息應涉及企業的整體情況,并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業務種類或業務的地理區域分布信息。企業政策的公布應適合該企業的性質、規模和所在地情況,并適當顧及成本、商業秘密和其它競爭方面的考慮。
2. 企業應在發布信息、會計和審計業務上執行高標準。還應鼓勵企業在非財務信息方面同樣執行高標準,包括可能存在的環境與社會報告。企業應報告其編制與發布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所依據的標準或政策。
3. 企業應公開其基本信息,說明其名稱、所在地、結構、伙伴企業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主要附屬機構、在這些附屬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所有權的百分比,包括相互持股情況。
4. 企業還應公布關于如下情況的實質性信息:
- 公司的財務與業務成效;
- 公司的目標;
- 主要的股份所有情況及投票權;
- 董事會成員及主要執行官,及其報酬情況;
- 可預見的實質性風險因素;
- 涉及雇員與其他利益相關方面的有關實質性問題;
- 管理結構與政策。
5. 鼓勵企業通報的額外信息,包括:
a) 計劃向公眾公開的價值觀聲明或經營行為聲明,包括有關企業的社會、倫理和環境政策
及公司遵守的其它行為規范的信息。此外,也可以通告這些聲明通過的日期、適用的國
家與實體,及公司在履行聲明的表現方面的信息;
b) 關于風險管理與遵守法律的制度的信息,及關于經營行為聲明或規范的信息;
c) 關于雇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的信息。
勞資關系
在適用法律、規定和普遍適用的勞資關系或雇用慣例框架內,企業應:
1. a) 尊重雇員由其工會和其他合法代表所代表的權利,為就雇用條件達成一致,自行或通過雇主協會與這些代表進行建設性磋商;
b) 為有效取消童工做出貢獻;
c) 為取消所有形式的強制或強迫勞工做出貢獻;
d) 不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見、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對其雇員施加歧視性就業與職業待遇,除非針對雇員特點的選擇性待遇符合政府促進就業機會平等的特殊政策,或與某職位的內在要求有關。
2. a) 向雇員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協助達成有效的集體協議。
b) 向雇員代表提供有意義的雇用條件談判所必須的信息。
c) 促進雇主與雇員及其代表之間在雙方共同關注事宜上的磋商與合作。
3. 向雇員及其代表提供使其能夠真實和公正地了解該實體,或適當情況下,了解企業整體狀況的信息。
4. a) 遵守不次于東道國類似雇主遵循的勞資關系標準;
b) 采取充分步驟保證業務運行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5. 在開展業務時,盡可能多地雇用當地人員,并與雇員代表,并在適當情況下與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合作提供培訓,以提高技術水平。
6. 在考慮可能對其雇員的生計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變化時,特別在關閉一個實體將牽涉到集體解雇或解散的情況下,將此變化合理地通知其雇員代表,并在適當情況下,通知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并與雇員代表和相應政府主管部門合作,以最大程度地緩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根據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合理的做法是管理部門能夠在做出最終決定之前發出此通知。也可運用其它手段進行有效合作,緩解這些決定造成的影響。
7. 當與雇員代表進行有誠意的雇用條件談判時,或當雇員行使結社權力時,不應為達到對談判施加不公平影響或阻礙雇員行使結社權力的目的,威脅將一個業務部門整體或部分從有關國家遷出,以及從該企業在其它國家的組成實體調入雇員。
8. 使經授權的企業雇員代表能夠就工資待遇或勞動管理有關問題進行談判,并允許各個方面就共同關注事宜與經授權可就此類事宜做出決定的管理者代表進行協商。
環境
企業應在其業務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行政慣例框架內,并在考慮到相關的國際協定、原則、目標及標準的情況下,適當考慮保護環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并在通常情況下以能夠促進更廣泛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方式開展其活動。特別地,企業應:
1. 建立和維持適合本企業的環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a) 充分、及時地收集并分析有關其活動的環境、健康和安全影響的信息;
b) 制定可度量目標,并在適當之時制定環境狀況改善的具體目標,包括定期審議這些目標的持續相關性;并
c) 定期監督和驗證環境、健康與安全目標或具體目標的進展情況。
2. 考慮對于成本、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關注:
a) 充分、及時地向公眾和雇員提供有關企業活動潛在環境、健康和安全影響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有關改善環境狀況的進展報告;并
b) 與受企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政策及其實施直接影響的社區充分、及時地交流和協商。
3. 在決策之時,分析并解決企業生存周期內生產過程、產品和服務所連帶的可預見環境、健康和安全影響。如果這些擬議的活動可能具有明顯的環境、健康或安全影響,而且如果這些活動須經過主管部門的決定,企業應準備一份適當的環境評估報告。
4. 如果存在破壞環境的嚴重威脅時,根據對風險的科學和技術上的理解,同時考慮人類健康與安全,不以科學確定性不足為原因延緩采用可防止或極大地降低此類環境破壞的有效措施。
5. 保持防止、緩解和控制企業運行引起嚴重的環境與健康破壞,包括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并建立向主管部門迅速報告的機制。
6. 通過適當鼓勵如下活動,持續地努力改善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表現:
a) 在企業各部門采用符合企業內環境表現最佳的部門所采用的涉及環境表現的標準的技術與操作程序;
b) 生產和供應的無不當環境影響的產品與服務是使用安全、消費過程中能源與自然資源利用效率高、可重復使用、或可再生并處置安全的。
c) 提高消費者對使用或接受該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環境影響的認識;并
d) 研究能夠改善企業長期環境表現的途徑。
7. 向雇員提供適當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方面的培訓,包括有害物質處理與環境事故預防,以及更普遍的環境管理知識,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公共關系和環境技術。
8. 促進發展具有環境意義和經濟效率的公共政策,例如通過能夠強化環境意識與環境保護的伙伴關系和倡議。
打擊行賄
企業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出、許諾、給予或索要賄賂或其它不正當利益,以獲得或保留商業或其它非正當優勢,也不應要求或期望企業提供賄賂或其它不正當利益。特別地,企業應:
1. 既不提出向公務人員或合作企業雇員提供占合同支付任何比例的報酬,也不接受這樣的要求。不應以分包合同、采購定單或咨詢協議為手段向公務人員、合作企業的雇員、其親屬或商業性協作單位提供報酬。
2. 確保代理商的報酬合理并只為合法服務支付報酬。若有必要應編制一個為了與公共機構或國營企業交易而聘請的代理商的名單,并向主管部門提供該名單。
3. 提高其打擊行賄與索賄活動的透明度。其中的措施可能包括公開打擊行賄與索賄的承諾,并公布公司為履行承諾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企業還應促進公開性并與公眾對話,以此提高和促進公眾對打擊行賄與索賄的認識與合作。
4. 通過適當地宣傳公司政策,并執行培訓計劃或紀律程序,促進雇員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5. 采用抑制行賄或腐敗行為的管理控制制度,并采用可以防止建立“帳外帳”、秘密帳戶或建立不能適當和公平的記錄有關交易的檔案的財務與稅收帳目及審計制度。
6. 不向公職候選人、政黨或其它政治組織非法捐款。捐款應完全符合向公眾公開的要求并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
消費者利益
在接待消費者時,企業應根據公平的商業、營銷和廣告慣例行事,并應采取所有合理步驟,
以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與質量。特別地,企業應:
1. 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所有議定或法律規定的消費者健康與安全標準,包括健康警告、產品安全與信息標簽。
2. 提供與商品或服務相適合的有關其成分、安全使用方法、維護、貯藏和處置的準確、清楚,并足以使消費者知情地做出決定的信息。
3. 制定處理消費者投訴,并可在不造成過度代價或負擔的情況下及時公平地解決消費者糾紛的有效透明的程序。
4. 不捏造或隱瞞,或不從事任何其他虛假、誤導、欺騙性或不公平活動。
5. 尊重消費者隱私,并對私人數據予以保護。
6. 以全面、透明的方式與公共當局合作,防止或克服因消費或使用其產品對公眾健康與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
科學技術
企業應:
1. 努力保證各項活動符合其業務所在的國家的科學技術(S&T)政策與計劃,并酌情為當地和東道國創新能力的發展做出貢獻。
2. 如果可行,在適當顧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在其經營活動過程中采用允許轉讓和迅速擴散技術與專業技能的作法。
3. 適當之時,在東道國開展科學與技術開發以解決當地需求,并在考慮商業需求的情況下,雇用東道國擁有科技資質的人員并鼓勵對這些人員進行培訓。
4. 在授予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證或在轉讓技術時,以有助于促進東道國長期繁榮發展的合理條款和方式行事。
5. 在與企業商業利益相關的情況下,發展與當地大學、公共研究機構的關系,并參與當地產業或產業協會的合作研究項目。
競爭
企業應在適用法律和規定框架內,以競爭的形式開展活動。特別地,企業應:
1. 避免與競爭對手達成或執行反競爭協定,以:
a) 固定價格;
b) 非法操縱投標(合謀投標);
c) 制定產量限制或定額;或
d) 通過分配消費者、供應商、商業領地或貿易范圍而分享和分割市場。
2. 因為企業的反競爭活動將可能損害某個轄區的經濟,因此應考慮競爭法律在該轄區的適用性,并以符合所有適用競爭法律的方式開展其活動。
3. 根據適用法律及適當安全規定,特別是盡可能迅速并全面地對信息要求做出反應,與此轄區的競爭當局合作。
4. 提高雇員對遵守所有適用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的重要性的認識。
稅收
企業通過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為東道國的公共財政做出貢獻是十分重要的。特別地,企業應遵守其開展業務的所有國家的稅收法律和規定,并竭盡努力從形式和實質上依照這些法律和規定行事。這可能要包括采取諸如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供正確確定依照其業務評估得出的稅額所必需的信息,以及使轉移定價做法符合保持距離原則之類的措施。
實施程序
國家聯系點
國家聯系點(NCP)負有提高準則效率的職責。國家聯系點將依照可見、可及、透明和負責任的核心標準開展工作,以促進職能等同目標的實現。
A. 機構安排
在職能等同目標一致的條件下,加入國在組建國家聯系點時,享有尋求社會合作方積極支持的靈活性,包括商業團體、雇員組織,以及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其他利益相關方。
據此,國家聯系點:
1. 可以是政府高級官員或是由政府高級官員領導的政府部門??蛇x擇地,國家聯系點也可以組建成一個合作機構,包括其他政府部門代表。商業團體、雇員組織以及其它利益相關方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在內。
2. 將與能夠促進準則有效發揮作用的商業團體、雇員組織及其它利益相關方代表建立并保持聯系。
B. 信息與推廣
國家聯系點將:
1. 以適當的手段,包括利用在線信息,以本民族語言使社會周知并可以獲得準則。應酌情使預期的(對內和對外)投資者了解準則。
2. 包括通過與商業團體、雇員組織、其它非政府組織和感興趣公眾的適當合作,加深對準則的認識。
3. 答復來自如下各方有關準則的咨詢:
(a) 其他國家聯系點;
(b) 商業團體、雇員組織、其它非政府組織和公眾;以及
(c) 非加入國政府。
C. 具體情況下的實施
國家聯系點應為解決與準則在具體情況下的實施有關而出現的問題做出貢獻。國家聯系點應為商業團體、雇員組織及其它有關方提供討論的場所,并協助它們以有效及時并符合適用法律的方式解決出現的問題。在提供此協助時,國家聯系點應:
1. 初步評估被提出的問題是否值得進一步審查,并對問題提出者予以答復。
2. 若提出的問題值得進一步審查,則提供適當的條件協助各介入方解決這些問題。為此目的,
國家聯系點應與各介入方進行協商,并在適當情況下:
(a) 尋求有關當局和(或)商業團體代表、雇員組織、其它非政府組織及相關專家的建議;
(b) 與其它有關國家的國家聯系點協商;
(c) 如果對特殊條件下的準則解釋存在疑問時,尋求投資與跨國企業委員會的指導;
(d) 提供,并在各介入方同意的情況下,并促進獲得各方認可的非對抗性手段,例如調解或
仲裁,以幫助處理這些問題。
3. 如果各介入方未就出現的問題達成一致,則發布一個聲明或提出有關執行準則的適當建議。
4. (a) 為便于解決已出現的問題,采取適當步驟保護敏感的商業或其它信息。在執行第2 款規定的程序時,應維持過程的保密性。在該程序結束時,如果有關各方未就解決已出現的問題達成一致,它們可以自由傳播并討論這些問題。但是,除非其它介入方同意公開,否則其它介入方在此過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所持觀點仍屬秘密。
(b) 除非保密最有利于準則的有效執行,否則在與各介入方協商之后,公開此過程的結論。
5. 如果問題出現在非加入國家,采取步驟就有關問題達成諒解,并執行相關并可行的程序。
D. 報告
1. 每個國家聯絡點應每年向委員會呈遞報告。
2. 報告中應包含關于國家聯絡點開展活動的性質與效果的信息,包括具體情況下的實施活動。
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委員會
1. 委員會應以有效并及時的方式履行其責任。
2. 委員會應考慮國家聯系點要求協助其開展活動的請求,包括在特殊情況下對準則的解釋存在疑問時。
3. 委員會應:
(a) 考慮國家聯系點的報告。
(b) 考慮一個加入國或咨詢機構提出的關于一個國家聯系點在處理具體情況時是否履行其責任的實質性意見。
(c) 如果一個加入國或咨詢機構就一個國家聯系點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正確地解釋準則提出實質性意見,考慮對此做出澄清。
(d) 如有必要,提出加強國家聯系點職能與提高準則效率的建議。
4. 委員會可以尋求并考慮有關任何準則含蓋事務的專家建議。為此目的,委員會應制定適當的議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