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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14064認證--ISO14064-2標準之附錄A(一)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應用指南

      A.1 背景

      附錄A 是本標準的應用指南。但因目前GHG 管理的實踐發展很快,此處未具體說明“如何”實施標準中的各項要求。本標準的指南解釋了本標準中所包含的概念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的《京都議定書》中以項目為基礎的管理機制的關系。

      本標準用于GHG 項目建議方對項目的實施,審定員和核查員對GHG 項目進行評價,以及自愿或強制性的GHG 方案管理人員對方案的管理。本標準可應用于項目的策劃和實施階段。

      本標準只規定了原則和過程要求,而未規定具體的準則和程序。因此,為了正確地實施本標準,有必要采納其他有關GHG 方案、良好操作、法律和標準所提供的更多準則和指南。目前各種來源的指南、方案要求和良好操作正在大量涌現,并不斷進步。

      本標準對GHG 方案無傾向性,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配合各種GHG 方案使用,無論其為自愿的還是強制性的。目前許多國際或國家GHG 方案都在制定中,其中有些方案將規定更多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信用額的領域。

      本標準不直接要求對項目進行審定或核查,也未涉及項目的信用額問題,因此項目建議方宜從GHG

      方案的要求尋求進一步指導。如果對本標準配合具體GHG 方案使用,則項目建議方、審定員和核查員

      均宜遵守該方案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圖 A.1 展示了GB/T 24064 所采用的一些定義與關鍵碳循環之間的關系,例如:

      ――GHG 源;

      ――GHG 匯;

      ――GHG 庫;

      ――GHG 排放;

      ――GHG 清除。



      ISO14064認證--ISO14064-2標準之GHG 項目要求

      5 GHG 項目要求

      5.1 總要求

      如果一個GHG 項目屬于某GHG 方案,則項目建議方應確保其符合該方案的要求,包括用于認定資格或批準的準則、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為實現本章的各項要求,項目建議方應識別、考慮并應用有關的良好操作指南。如存在公認的準則和程序,項目建議方應將其作為良好操作指南加以應用。

      在上述情況下,項目建議方如對其中的準則和程序有任何偏離,均應進行論證。

      如果存在不止一個公認的良好操作指南,項目建議方應對其選擇進行論證。

      如果不存在適用的公認良好操作指南,為實現本標準的要求,項目實施者應自行建立準則和程序,并對其進行論證和應用。

      5.2 項目說明

      項目實施者應在GHG 項目計劃中對項目及其實施環境進行描述。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項目的名稱、意圖和目標;

      b) 項目類型;

      c) 項目地點,提供能唯一指認并描繪其范圍的地理信息和物理信息;

      d) 項目啟動前的條件;

      e) 說明項目將怎樣實現GHG 減排和(或)增加清除;

      f) 項目的技術、產品、服務以及預期的活動水平;

      g) 項目可能產生的GHG 減排和清除增加的累積(以二氧化碳當量的噸數表示);

      h) 對可能給減排和清除增加帶來重大影響的風險的識別;

      i) 項目建議方及其他參加者、有關執法部門和(或)項目所屬的GHG 方案的管理者的職責和聯系方式;

      j) 與項目參加GHG 方案的資格、減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法律、技術、經濟、行業、社會、環境、地理、特定場所、時間等方面的信息;

      k) 環境影響評價概述(當法規或制度有此要求時);

      l) 來自與利益相關方磋商的有關結果,以及保持交流的機制;

      m) 啟動GHG 項目活動的日期、終止GHG 項目的日期、監測和報告的頻度及項目周期,包括GHG項目流程每一活動步驟中的有關項目活動。

      5.3 與項目有關的源、匯和庫的識別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和程序,用于識別和評價由項目所控制、與項目有關或受項目影響的GHG 源、匯、庫。

      項目建議方應根據所選擇或建立的準則和程序,對GHG 源、匯、庫進行識別,以斷定它們屬于下面哪一種情況:

      a) 為項目建議方所控制;

      b) 與GHG 項目有關;

      c) 受GHG 項目的影響。

      5.4 基準線情景的確定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和程序,以識別和評價可采用的基準線情景。在此過程中應考慮下列因素:

      a) 項目說明,包括已識別的GHG 源、匯、庫(見5.3);

      b) 與本項目的產品或服務活動在類型和水平上相當的,已存在的或可選的項目類型、活動和技術;

      c) 數據的可得性、可靠性和局限性;


      d) 與現在和將來的條件有關的其他信息,如在法律法規、技術、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地理、特定場所和時間上的假定或預測。

      項目建議方應證實項目和基準線情景在產品和服務活動的類型和水平上的等同情況,適當時還應對其間的重要差別作出解釋。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用于識別和論證基準線情景的準則和程序,對這些準則和程序作出解釋,并予以應用。

      注:針對具體項目所確定的基準線情景,給出的是假定該項目不存在時可能發生的情況;此外,還可以由GHG 方案來規定確定基準線情景的其他方式,如根據對標法?或復合項目的績效標準來確定。

      在規定基準線情景時,項目建議方對假定、數值和程序的選擇應確保GHG 減排和清除增加不被高估。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和程序,用來證實項目所實現的GHG 減排或清除增加是在基準線情景的基礎上取得的,應對這些準則和程序加以論證和應用。

      5.5 基準線情景下的源、匯和庫的識別

      項目建議方在識別基準線情景下的GHG 源、匯、庫時

      a) 應對識別與項目有關的GHG 源、匯、庫的準則和程序進行考慮;

      b) 如有必要,應依據更多的準則進行上述識別并作出解釋;

      c) 應將所識別的項目中的源、匯和庫與基準線情景下的源、匯和庫進行比較。

      5.6 為監測或估算GHG排放和清除,對有關的GHG源、匯和庫進行選擇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和程序,用來選擇有關的GHG 源、匯、庫,以進行定期監測或估算。

      項目建議方對不實行定期監測的GHG 源、匯、庫,應說明其理由。

      注:圖A2 的框架圖給出了識別和選擇實行定期監測或估算其排放或清除的GHG 源、匯、庫的例

      子。

      5.7 GHG排放和(或)清除的量化

      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程序和(或)方法(見5.6),用來對所選擇的GHG 源、匯、庫的GHG 排放和(或)清除進行量化。

      項目建議方應根據所建立的準則和程序,分別對:

      a) 與項目有關的每個GHG 源、匯、庫中的每一種GHG 的排放和清除進行量化;

      b) 基準線情景下的每個GHG 源、匯、庫的排放和清除進行量化。

      當所依據的數據或信息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時,項目建議方應選擇能夠確保在量化是不導致健牌和清除增加被高估的假定或數值。

      項目建議方應對與項目和基準線情景有關但不作定期監測的源、匯、庫的排放和(或)清除作出估算。

      項目建議方應建立并應用準則、程序和(或)方法,以評價對GHG 減排或增加清除的逆向反應的風險(即對減排或增加清除的持久性進行評價)。

      如可行,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規定排放因子和清除因子,它們應

      ――從公認的來源獲得;;

      ――適用于有關的GHG 源或匯;

      ――在量化時是有效的;

      ――考慮到量化的不確定性,并在計算時充分顧及結果的準確性和可再現性;

      ――和GHG 清單的預定用途相一致。

      5.8 GHG減排和清除增加的量化

      在GHG 項目的實施中,項目建議方應選擇或建立準則、程序和(或)方法,用來對減排和清除增加進行量化。

      項目建議方應運用所選擇或建立的準則和方法對項目的GHG 減排和清除增加進行量化。量化的結果應為項目和基準線情景的源、匯、庫產生的GHG 排放和(或)清除的差值。

      適當時,項目建議方應分別對與項目和基準線情景的源、匯和(或)庫有關的每一種GHG 的減排和增加清除進行量化。

      項目建議方應以噸作為GHG 的計量單位,并使用全球變暖潛值將每一種GHG 折合為二氧化碳當量的噸數。

      注:附錄B 給出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提供的全球變暖潛值。

      5.9 數據質量管理

      項目建議方應建立和應用質量管理程序,對與項目和基準線情景有關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管理,包括對不確定性進行評價。

      項目建議方在對GHG 減排和清除增加進行量化時,宜盡可能減少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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