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標準
4.7 廢料和廢料處置
廢料須根據法律要求進行管理,而且須有助防止積聚、混雜、污染風險和誘引害蟲。
4.7.1
廢料須根據法律要求進行管理,而且須有助防止積聚、混雜、污染風險和誘引害蟲。
4.7.2
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須委聘經過確定和許可的承包商移除廢料,且工廠應維持廢料處置記錄。
4.7.3
廢料材料須受到控制,清楚標記,且在必要情況下隔離,以確保不再次進入非廢料生產流。
4.7.4
如有必要,外部廢料收集容器和壓縮機須得到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產品的風險。
4.8 害蟲防治
整個工廠須制定有效的預防性害蟲防治計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害蟲的風險。須備有充足的資源,以迅速應對發生的任何問題,從而預防對產品的風險。
4.8.1
公司須負責辨識和控制蟲患的風險,且須實施害蟲防治規程。
如果未開展害蟲防治,公司須對此擁有充分的正當理由,包括客戶的認可。理由須至少每年審核一次。
(注意:如果存在正當理由不開展害蟲防治,則本部門其他條款不適用。)
4.8.2
公司須與外部承包商訂立反映工廠活動的明確合同,或者擁有經過培訓的員工。
在每次訪問時,須完成活動/行動報告。報告應包含對害蟲的觀察結果或者害蟲活動的證據,以及關于工廠應采取的行動的建議。
4.8.3
如有必要,須對材料或產品進行煙熏消毒,且保留該流程的記錄。必須進行全面的專業安全放行程序和準確的放行記錄,方可向客戶提供經過煙熏消毒的貨品。所有煙熏消毒作業須由具備適當專業資質和/或培訓經歷的員工控制。
4.8.4
所有化學害蟲防治藥劑的完整材料安全數據表須得到控制,隨時可向相關員工提供,且保存在指定位置。
4.9 產品貯藏、發貨和運輸
用于產品貯藏和運輸的設施須適合相應目的,且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污染、損壞和惡意干預的風險。
4.9.1
所有材料、在制品和產品須在貯藏過程中使用合適的包裝予以適當標識和保護,以保護產品免于污染。
4.9.2
如果需要貯藏原材料、零部件、包裝、中間品或成品,須維持良好的狀態,且妥善保護免于污染、變質和損壞。
貯藏期間的所有搬運作業須得到管理,以防止產品損壞。
4.9.3
須在裝載前對運輸和配送所用的車輛或容器進行檢查,以確保它們適合相應的目的。須保持對檢查進行記錄。
4.9.4
須制定并實施維護裝載和運輸期間產品安全和質量的成文的規程。
4.9.5
如果產品易受天氣損壞,運輸所用的車輛和容器的裝卸須保護產品。
4.9.6
如果聘用第三方貨運承包商,須在合同中闡明所有要求,并對合同進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