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工程設計
10.3.1 施工企業應建立工程設計質量管理制度,按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設計, 并對工程設計質量進行控制 。
10. 3. 2 施工企業應明確工程設計的依據, 對其內容進行校對、審核, 并保存相關記錄 。
10.3.3 施工企業應按設計策劃安排對工程設計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評審、驗證和確認記錄應予以保存。
10. 3. 4 設計結果應滿足實現預期目的、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所需的工程和服務特性, 符合合同要求, 并形成文件, 經審批后使用 。
10. 3. 5 施工企業應明確設計變更及其授權要求和批準方式, 規定變更所需的評審、 驗證和確認程序, 并保存相關記錄。
10.4 施工準備
10. 4. 1 施工企業應依據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的結果進行施工準備。 項目部應根據約定接收設計文件、 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并對結果進行確認。
10. 4. 2 項目部應確認施工現場已具備開工條件, 進行報審、報驗,提出開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工。
10. 4. 3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進行交底, 并應明確交底的層次、階段及相應的對象、內容和方式,保存適當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