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0.1 本規范確定了施工企業各項質量管理活動的內容和要求,是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行為準則,是施工和服務質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基本保證。
本規范制定的基礎依據是質量管理原則,包括以顧客為關注焦點,領導作用,全員參與,過程方法,改進,循證決策,關系管理等。
本規范關注活動,更關注結果。
1.0.2 本規范所確定的是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一般內容,也是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要求。
本規范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是對工程和服務要求的補充。施工企業在實施本規范時,需關注并滿足項目所在地地方法律法規、行政文件的具體要求。
本規范中第10.3節工程設計主要適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的管理過程,當沒有施工圖設計和實施施工詳圖設計的需求時,可不執行此條。
本規范在提出質量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鼓勵施工企業實施質量管理創新。
施工企業實施質量管理時,可以本規范為基礎,根據需要增加其他要求實行自律。
實施本規范并不意味著:需要統一不同質量管理體系的架構,形成與本規范條款結構相一致的文件,在企業內使用本規范的特定術語。
依據本規范對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評價時,可以整合其他要求。
考慮管理體系標準之間的兼容性,本規范可以有效滿足與其他管理體系的整合要求,以適應施工企業管理體系集成化的需求。
2 術 語
2.0.1 施工企業包括各行業從事工程承包活動的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