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召回
正式的召回程序應文件化,當發生危及飼料安全的事件時顧客能夠立即被告知。應定期評審召回程序,以確保與質量手冊和法規要求和經營者的組織結構相符合。
召回程序應該包括以下要求:
a) 定義并劃分召回過程的職責;
b) 識別每一批次的不合格品,包括與其它產品、批次號或原料的因果聯系;
c) 識別受影響批次產品的目的地;
d) 通知顧客受影響的批次和協調產品返回;
e) 描述召回產品的處置和重新評估和/或處理的程序,包括與其他產品和原料的隔離;
f) 保留產品召回記錄并包括從生產和/或發放到受影響的顧客;
同時,以上列出的行動要點,重要的是限制重復發生:
-- 確保立即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 驗證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飼料添加劑和預混料企業可以除食品安全以外的原因從市場上移走產品;這些案例應以用這里描述的同樣方式處理。召回程序必須至少每年測試一次,以確保其有效性。該測試必須文件化并評估改進。
確保:
* 有正式的召回程序;
* 指定適當人員來負責;
* 召回過程被充分的描述;
*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產品的處置,重新評估和/或處理;
* 實施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 所有召回應被記錄;
* 召回程序定期測試;
* 記錄測試召回;對測試結果評估并被用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