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技術規范
3.1 試驗機構的組織和人員
3.1.1 試驗機構管理者的職責
3.1.1.1 試驗機構管理者應確保其機構遵循GLP原則。
3.1.1.2 試驗機構管理者至少應做到:
a)確保有一份聲明,其中明確試驗機構內履行GLP原則所規定的管理職責的人員;
b)確保有足夠的有資質的人員、適當的設施、設備及材料,以正確及時地開展研究;
c)確保維持每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培訓、經歷和工作描述的記錄;
d)確保人員能清楚理解自己需履行的職責,必要時進行相關培訓;
e)確保建立并遵循合適的、技術可行的標準操作程序,批準全部標準操作程序的首次版本和修訂版本;
f)確保建立由指定人員負責的質量保證計劃,并保證其按照GLP原則履行質量保證的職責;
g)確保每項研究啟動前由管理者指定具有適當資質、培訓和經驗的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替換應按照既定程序進行并予以記錄;
h)確保在多場所研究中,如果需要,指定一名項目代表,該項目代表應有適當的培訓、資質和經驗以監督被委派的研究階段。項目代表的替換應按照既定程序進行并予以記錄;
i)確保研究計劃有項目負責人的書面批準;
j)確保項目負責人使質量保證人員能得到已批準的研究計劃;
k)確保維持所有標準操作程序的歷史檔案;
l)確保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
m)確保維持主進度表;
n)確保試驗機構的供給能夠滿足相應研究的需要;
o)確保多場所研究時,在項目負責人、項目代表、質量保證計劃人員和研究人員之間有明確的溝通渠道;
p)確保試驗樣品和參照物被適當地表明了特性;
q)建立程序以確保計算機化的系統適用于預期用途,并按照GLP原則進行確認、操作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