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協議——基礎和高級水平
2.7 后續審核頻率與重新認證
2.7.1 確定復審日期
后續審核時間表和審核方案的選擇將由工廠與認證機構協商確定。通知審核的頻率將為 12 個月一次。
后續審核的到期日期須按初次審核的日期進行計算,不按證書的頒發日期計算,與是否需要進一步赴廠驗證初次審核中所提出的糾正措施無關,而且不按證書的頒發日期計算。
后續通知審核須安排在下一次審核到期日之前的 28 天內。這樣可確保在發現任何不符合項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時間采 取糾正措施,而不會影響繼續認證。
工廠有責任維護認證。如審核推遲至預定到期日期之后,除非是理由充分的情況,否則在下次審核時須導致以主要不符合項論處。理由充分的情況須在審核報告中予以記錄。
2.7.2 證書到期——理由充分的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認證機構無法開展審核,致使證書無法按照 12 個月的期限展期。這些不會以主要不符合項論處的
理由充分的情況(1.1.5 條款)可包括當工廠:
? 處于某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當地政府不建議赴廠審核,而且當地也沒有合適的審核員
? 處于危及產品安全的法定隔離區
? 處于曾遭受自然或非自然災害的區域,致使工廠無法生產或審核員無法赴廠審核
? 受天氣情況的影響,致使無法進入工廠或旅行受阻(如暴雪)
? 生產時令性產品,其生產因季節的延后而被推遲(如由于天氣或產品的可用性)。
出于合并審核、人手不夠或進行修建工作的原因而將審核日期延后到更“可接受”的日期不是錯過到期日期的可接受理由。
僅僅因工廠未處于全面生產狀態不是推遲審核的正當理由;然而,審核必須在生產產品期間進行。
如果證書由于這些例外情況而不能得到展期,客戶仍可決定在約定期限內從該工廠采購產品,因為客戶仍可以通過諸如風險評估和投訴記錄等其他方法證明其符合法規的要求,進而表明該工廠在安排下一次審核之前仍有能力繼續生產。
2.7.3 在到期日期前進行審核
展期審核的到期日期將于初次審核的 12 個月周期到來之前在 28 天時間窗口中發生。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到期日期到來之前進行審核,比如重新確定日期以便與其他方案合并審核,或者要包括在不同季節所生產的產品。在審核日期提前的情況下,須遵守以下規則:
? 審核報告將詳細闡明審核提前的原因。
? 審核到期日期將“重設”為自此審核日期起之后 12 個月。
? 所頒發證書的失效日期應為自“新”審核日期起之后 12 個月 + 42 天。
? 證書的有效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 12 個月。
2.7.4 季節性生產工廠
一年 12 個月開工的工廠可能在加工不同季節的產品,但不會被劃分為季節性生產工廠,因為它整年都在運營。如果特定的時令性產品包含在這一范圍內,那么可能存在一年赴廠審核一年一次以上的情況。
對于真正的季節性生產工廠,可能存在審核的頻率會在 12 個月以上的情況?,F場審核日期可能受由關鍵節慶活動推動的季節性需求影響。這類情況下證書的失效日期將受實際審核日期的控制,而非初次審核日期的周期日期。審核報告中應闡明相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