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
11.1 一般規定
11.1.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質量檢查與驗收管理制度,明確各管理層次對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的職責和程序,并對檢查、驗收、檢測設備管理、質量問題與事故處理作出規定。
11.1.2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活動進行策劃,內容包括檢查和驗收的依據、內容、步驟、對象、人員、職責、時間、抽樣、方法和記錄。
11.1.3 實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檢測和相關資料管理的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
11.2 檢 查
11.2.1 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質量檢查策劃的安排,對工程質量實施檢查,跟蹤整改情況,并保存相應的檢查記錄。
11.2.2 施工企業應實施工程質量檢查,并對項目部的工程質量檢查活動進行監控。
11.3 驗 收
11.3.1 施工企業應按設計文件和質量驗收標準、規范、規程實施質量內部驗收。過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符合要求,項目部應在自檢合格后報驗。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轉入下道工序或交付。
11.3.2 施工企業應參加發包方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并對驗收過程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11.3.3 施工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歸檔的相關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合同要求向相關方移交工程竣工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