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體-疾病
5.記錄保持
a.醫學記錄
i.合約商應為每個有職業性暴露風險的雇員建立并保持一個精確的記錄。
ii.這個記錄應包括:
(a)雇員姓名和社會安全號碼。
(b)雇員的乙肝疫苗接種狀況情況的記錄,包括雇員接受所有乙肝疫苗接種的日期和與影響雇員接受乙肝疫苗接種的身體狀況有關的任何醫學記錄。
(c)所有檢查,醫學測試,和醫學追蹤的結果的記錄。
(d)合約商保留的衛生保健專業人員的書面意見。
(e)提供給衛生保健專業人員的信息記錄。
iii.合約商應保證那雇員醫學記錄是:
(a)保密的
(b)在工作場所以內或外面的任何人,如果沒有雇員的書面許可,不能報告或公開雇員的醫學記錄;除了被這節要求了或被法律所要求以外。
iv.合約商應保留雇員必要的記錄至少在雇傭期外再加30年。
b.培訓記錄
i.培訓記錄應包括下列信息:
(a)培訓日期。
(b)培訓內容或概要。
(c)培訓師的姓名和資格。
(d)所有出席人的名字和職位。
ii.培訓記錄應被保留3年,從開始培訓算起。
c.可用性。
i.合約商應保證在相關雇員的查驗,或任何相關書面提請的情況下, 提供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