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準備和響應
3 應急設備
3.1 應急照明
供應商必須在樓梯、通道、走廊、坡道、通往出口的過道以及適用法律要求的其他區域提供充足的、可正常工作的應急照明。應急照明可由電池或備用發電機供電。
3.2 消防設備
供應商應根據法規要求或推薦,安裝并妥善維護用于發現、通知、監控和撲滅火情的各類設施,例如:火災警報器。供應商必須定期維護和檢測所有應急設備,且必須保留此類檢測、維護、修理記錄。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消防材料 (如毛氈) 。
3.3 停機裝置
供應商必須在任何危險的生產設備上安裝手動或自動停機裝置,避免在緊急情況下受傷害。
3.4 化學品泄漏處理設施
供應商應當安裝、配備合適的設施以探測、通知和應對化學品相關的應急情況。該設備應包含以下項目:
? 危險化學氣體探測儀
? 適用法規要求的聲/光報警器
? 洗眼器和緊急噴淋站
? 泄漏處理工具柜
3.5 急救設備
供應商必須確保在全廠區充分提供適當的急救設施,妥善維護,使所有工人均可易于獲取。供應商應對足夠數量工人進行急救培訓。
4 應救設備檢查與維護
供應商必須確保按照制造商的說明或建議定期檢查所有應急設備,發現并維修故障/失效的設備。必須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或根據適用的法規要求進行檢查,保存該檢查維護記錄并應Apple 要求供其審核。
5 緊急聯系人
供應商必須在每個工作部門及針對所有輪班指定緊急聯系人,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進行內部溝通。內外部緊急救援人員/機構的聯系信息必須以當地語言書寫,并張貼在工人易于見到的位置。
6 培訓
供應商應向所有工人提供應急預案培訓。有關應急準備的公司制度政策或制度變化應于實施后 30 天內通知所有工人。培訓必須至少每年一次,培訓對象為所有相關/指定人員。供應商應向其供應商、承包商和其他臨時訪客提供疏散路線、集合區域、緊急聯系人和應急程序的相關信息。
7 疏散演習
供應商應每半年進行一次疏散演習,演習應覆蓋所有班次的工人,評估工人的緊急疏散表現。必須保留所有疏散演習的記錄,其中詳細說明疏散速度、參與的工人數和潛在的改進之處。
定義
工人
無論國籍或原籍國,直接由供應商雇用或通過第三方雇用,在供應商的工廠內工作的任何人。
集合區域
預先確定并通知供工人和訪客從廠房疏散后的集合地點。
急救
在受傷或患病人員接受全面的醫療和手術治療前,對其實施的急救護理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