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
標準
合約商應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使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降到最小。
合約商應遵守所有適用的當地法律法規和nike要求中較嚴格的規定。
最低要求:
1.合約商應根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獲得關于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和處置的許可和/或批準。
2.合約商應進行廢物判別并記錄,以正確鑒定廢物種類。
3.合約商應記錄廢物的產生。記錄應包括廢物種類、數量、處置日期、最終處置的方式和地點以及清單或查詢號。
4.合約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危險廢物。危險廢物不得隨意存放。
5.合約商應保留危險廢物處置記錄至少5年。記錄包括廢物處理流程、最終處置的地點和方式。
6.合約商應鑒別并認可危險廢物的運輸商、處理和處置設施以確保廢物正確管理和處置。
7.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要求:
a.貯存區應是安全的。
b.貯存區應通風良好,并有便利的洗眼和沖洗器。
c.禁止進食、吸煙或喝飲料的標志
d.危險廢物貯存區應有屋頂。
e.二層防護應不小于最大容器容量的110%。
f.容器應放置在防滲地面上。
g.易燃廢物應遠離火源。
h.不相容的廢物應相互隔離。
i.容器之間應有足夠的間距。
j.容器不能堆得太高。
8.合約商應每周對廢物貯存區進行檢查并記錄
9.廢物容器要求:
a.容器和廢物相容。
b.容器保持完好。
c.所有的容器應清楚地貼上危險廢物標簽,包括廢物的成分和危害特性。
d.除非轉出廢物,容器的蓋子都應蓋好。
10.泄漏應急處理設備應放在危險廢物貯存區附近。
11.合約商應為所有處理危險廢物的員工提供培訓并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