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外部供方的信息
組織應確保在與外部供方溝通之前所確定的要求是充分和適宜的。
組織應與外部供方溝通以下要求:
a)需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
b)對下列內容的批準:
1)產品和服務;
2)方法、過程和設備;
3)產品和服務的放行;
c)能力,包括所要求的人員資格;
d)外部供方與組織的互動;
e)組織使用的對外部供方績效的控制和監視;
f)組織或其顧客擬在外部供方現場實施的驗證或確認活動。
8.4.3.1外部供方的信息——補充
組織應向其供應商傳達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產品和過程特殊特性,并要求供應商沿著供應鏈直至制造,貫徹所有適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