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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版SA8000 指導文件---工時(一)定義與解讀

      I. SA8000標準:7. 工作時間


      I. A. SA8000:7. 工作時間的規定


      7.1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和公共假期的規定。標準工作周(不含加班時間)應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7.2 員工每連續工作六天至少須有一天休息。不過,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允許有其他安排:


      a) 國家法律允許加班時間超過該規定;


      b) 存在一個有效的經過自由協商的集體談判協議,允許平均工作時間涵蓋了適當的休息時間。


      7.3 除非符合 7.4 條(見下款) ,所有加班必須是自愿性質,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7.4 如公司與代表眾多所屬員工的工人組織(依據上述定義)通過自由談判達成集體協商協議,公司可以根據協議要求工人加班以滿足短期業務需要。任何此類

      協議應符合上述 7.1 條有關規定。



      I. B. 定義,SA8000:  7. 工作時間


      1. “正常工作周”的最高時間為48小時,或指由國家或當地法律、或是通過集體談判協議制定的任何低于正常工作周的最高時間的工作周。


      2. “自愿加班”:加班必須出于自愿(除非援引第7.4條),因此用高于工資的額外的費用支付作為物質激勵,也是SA8000標準薪酬8.4條中要求的。


      3. “正?!敝傅氖墙洺;蚪^大多數時間。


      4. “短期業務需求”指的是加班費的規劃和支付未能吸引足夠自愿加班的工人的罕見情況。


      5. “工人組織”指的是工人出于維護和持續改善工作條款和工作環境而組建的自愿性協會。


      6. “集體談判協議”是指由雇主(一名或多名)與一個或多個工人組織通過協商達成的一份合約,其中規定了就業條款和雇傭條件。


           

      I. C. 目的,SA8000:  7. 工作時間


      SA8000旨在限制工作時間的普遍陋習,特別是加班費。本標準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必須明確說明加班時間是出于真正的自愿性。此規定的一個例外情況是:在明確、特定的條件下(第7.4條規定),集體談判協議允許加班的需要。即使這樣,公司仍應該:


      a) 盡可能的為員工個人或家庭提供津貼;和


      b) 每周加班時間不能夠超過12小時。通常參考的最高加班時間“60小時規則”是例外情況,不是規定。如果當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周少于48小時,那么工作時間應少于60小時。限制工作時間的原因是為了降低事故的發生率,促進工作和生活更好的平衡,減輕工人與工作相關的壓力。


      2. 雇主必須遵守公共假期相關的國家法律。其目的是讓員工正常地獲得有關法律部門制定的公共假期(或等值的補償時間或工資)。SA8000標準規定,雇主應對在工場的所有員工負責,無論是誰是工資的直接支付人。


      3. 在7.2條和7.4條中制定的例外條款,其目的是尊重當地情況是:國家法律和通過自由協商制定的集體談判協議允許加班的需求(7.4條)或平均的工作時間(7.2條)。然而,這兩個例外情況的成立必須被法律允許,而且也要通過合法的集體談判協議。



      I. D. 解讀和實施,SA8000:  7. 工作時間


      1. 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周,每周工作時間絕對不能超過48小時,加班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而且后者只能是非規律性情況。這適用于所有的情況,即使國家或當地法律或只有協商的集體談判協議允許更多的工作時間,額外的或經常加班。在任何情況下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即使表面上員工同意放棄對該限制的權利。


      2. 用人單位確保加班自愿性的體系文件,應該包括管理層與工人之間就此問題達成的所有協議的綜述,包括所有加班時間的分配和薪酬的所有協議。


      3. 其實對任何工作天沒有任何明確的工作時間限制,但是往往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以及SA8000要求其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SA8000標準對工作周的工作時間做出了明確的限制(每周最長是48小時,如果有國家法律規定的話,時間可以更少),在工作六天后至少應休息一天,最長自愿加班時間為12小時。


      4. 應為每一位員工、永久雇員、合同工或臨時工記錄其每周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以證明符合本標準。SA8000標準規定,雇主應對在工場的所有員工負責,無論是誰是工資的直接支付人。


      5. 這些工作時間的限制和加班的福利也適用于簽署帶有明確工作時間合同的管理者。其他擔任重要職責的管理者在制定自己的工作計劃和工作時間的時候,可以不嚴格的按照本標準執行。然而,強烈建議管理者們限制他們每周的工作時間,同時保持與預期的高效的生產優勢。


      6. 對應短期業務需求階段的普通工作時間,其中工作情況需要不定時(季節性)的工作。在這些情況下,員工可能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安排或者他們的工作時間不時被改變。因此,他們的平均工作時間可能比某特定兩周或更多周期間的工作時間更多,而且某一個特定周的工作時間可能超過48小時,但是其它時間是少于該標準的。只有當國家法律和集體談判協議允許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平均工作時間。一些國家和某些行業允許使用平均加班時間制度,例如可以延長每月、每周的限制,前提是一段特定時期的每月或每周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了既定的時間限制。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平均工作時間,SA8000制定的每周時間的限制依然適用。審核員可以接受這種平均制度,前提是:


      a) 在當地勞動局驗證該許可的合法性;并且


      b) 工作時間未超過SA8000規定的限度。


      如果使用平均制度,必須增加對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合法性的重視,因為它們可以給予平均加班時間制度的授權。此外,必須對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進行評估以確保其健康不受平均工作時間協議而受到損害。


      7. 允許“短期業務需求”期間加班指的是加班費的規劃和支付未能吸引足夠自愿加班的工人的罕見情況。這可能包括一些不能預見的情況,例如惡劣的氣候影響、全國性災害,或者特殊的需求高峰。但是這不包括季節性生產高峰時期勞工需求的不可預見性,因為員工人數的需求是可以預測的。無論該規定如何,公司應始終爭取為職工個人和其家庭情況給予補貼。


      8. 當應用“自由協商(達成)的集體談判協議”(第7.2(b)和7.4章節)和“工人組織”(第7.4章節)術語時,“工人組織”的定義和容易辨認的要素變得至關重要。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工人組織……應有權制定他們自己的章程和規則,充分自由地選舉他們的工人代表,實施自我管理和組織活動,以及制定他們的計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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