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能力
組織應:
a)確定在其控制下工作的人員所需具備的能力,這些人員從事的工作影響質量管理體系績效和有效性;
b)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或經驗,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
c)適用時,采取措施以獲得所需的能力,并評價措施的有效性;
d)保留適當的成文信息,作為人員能力的證據。
注:適當措施可包括對在職人員進行培訓、輔導或重新分配工作,或者聘用、外包勝任的人員。
7.2.1能力——補充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過程,識別包括意識(見第7.3.1條)在內的培訓需求,并使所有從事影響產品要求和過程要求符合性的活動的人員具備能力。從事特定指派任務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資格認可,尤其關注對顧客要求的滿足。
7.2.2能力——在職培訓
對于承擔影響質量要求、內部要求、法規或法律要求符合性的新的或調整職責的人員,組織應對更進行在職培訓(其中還應包括顧客要求培訓),包括合同工或代理工。在職培訓的詳細程度應與人員的教育程度及其要在日常工作中執行的任務的復雜程度相稱。從事影響質量的工作的人員應被告知不符合顧客要求的后果。
7.2.3內部審核員能力
組織應有形成文件的過程,用于驗證內部審核員的能力,要考慮到顧客特定要求。關于審核員能力的更多參考,參見IS0 19011。組織應保持—份合格內部審核員名單。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制造過程審核員和產品審核員應全部能夠證實最少具備以下能力:
a)了解汽車審核過程方法,包括基于風險的思維;
b)了解適用的顧客特定要求;
c)了解IS0 9001和IATF 16949中適用的與審核范圍有關的要求;
d)了解與審核范圍有關的適用的核心工具要求;
e)了解如何計劃審核、實施審核、報告審核以及關閉審核發現。
另外,制造過程審核員還應證實對于待審核的相關制造過程,其具有技術知識,包括過程風險分析(例如PFMEA)和控制計劃。產品審核員還應證實了解產品要求,并能夠使用相關測量和試驗設備驗證產品符合性。
在通過培訓采取得人員能力的情況下,應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證實培訓師的能力符合上述要求。
內部審核員能力的維持與改進應通過以下方法進行證實:
f)每年執行組織規定的最小數量的審核,并且
g)保持基于內部更改(如:過程技術、產品技術)和外部更改(如:IS0 9001、IATF 16949、核心工具及顧客特定要求)對相關要求的認知。
7.2.4第二方審核員能力
組織應證實從事第二方審核的審核員的能力。第二方審核員應符合顧客對審核員資質的特定要求,并證實最少具備以下核心能力,包括了解:
a)汽車審核過程方法,包括基于風險的思維;
b)適用的顧客特定和組織特定要求;
c)IS09001和IATF16949中適用的與審核范圍有關的要求;
d)適用的待審核制造過程,包括PFMEA和控制計劃;
e)與審核范圍有關的適用的核心工具要求;
f)如何計劃審核、實施審核、編制審核報告并關閉審核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