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外部供應的產品和服務的控制(7.4)
8.4.1 總則
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滿足規定的要求。
注:當組織安排由外部供方實施其職能和過程時,這就意味由外部提供產品和(或)服務。
8.4.2 外部供方的控制類型和程度
對外部供方及其供應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類型和程度取決于:
a) 識別的風險及其潛在影響
b) 組織與外部供方對外部供應過程控制的分擔程度
c) 潛在的控制能力
組織應根據外部供方按組織的要求提供產品的能力,建立和實施對外部供方的評價、選擇和重新評價的準則。
評價結果的信息應形成文件。
8.4.3 提供外部供方的文件信息
適用時,提供給外部供方的形成文件信息應闡述:
a) 供應的產品和服務,以及實施的過程;
b) 產品、服務、程序、過程和設備的放行或批準要求;
c) 人員能力的要求,包含必要的資格;
d) 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
e) 組織對外部供方業績的控制和監視;
f) 組織或其顧客擬在供方現場實施的驗證活動;
g) 將產品從外部供方到組織現場的搬運要求;
在與外部供方溝通前,組織應確保所規定的要求是充分與適宜的。
組織應對外部供方的業績進行監視。應將監視結果的信息形成文件。
8.5 產品和服務的開發(7.3)
8.5.1 開發過程
組織應采用過程方法策劃和實施產品和服務開發過程。
在確定產品和服務開發的階段和控制時,組織應考慮:
a) 開發活動的特性、周期、復雜性;
b) 顧客和法律法規對特定過程階段或控制的要求;
c) 組織確定的特定類型的產品和服務的關鍵要求;
d) 組織承諾遵守的標準或行業準則;
e) 針對以下開發活動所確定的相關風險和機遇:
1)開發的產品和服務的特性,以及失敗的潛在后果
2)顧客和其他相關方對開發過程期望的控制程度
3)對組織穩定的滿足顧客要求和增強顧客滿意的能力的潛在影響
f) 產品和服務開發所需的內部和外部資源
g) 開發過程中的人員和各個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h) 參加開發活動的人員和各個小組的接口管理的需求
i) 對顧客和使用者參與開發活動的需求及接口管理
j) 開發過程、輸出及其適用性所需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k) 將開發轉化為產品和服務提供所需的活動
8.5.2 開發控制
對開發過程的控制應確保:
a) 開發活動要完成的結果得到明確規定
b) 開發輸入應充分規定,避免模棱兩可、沖突、不清楚;
c) 開發輸出的形式應便于后續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以及相關監視和測量;
d) 在進入下一步工作前,開發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得到解決或管理,或者將其優先處理;
e) 策劃的開發過程得到實施,開發的輸出滿足輸入的要求,實現了開發活動的目標;
f) 按開發的結果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滿足使用要求;
g) 在整個產品和服務開發過程及后續任何對產品的更改中,保持適當的更改控制和配置管理。
8.5.3 開發的轉化
組織不應將開發轉化為產品生產和服務提供,除非開發活動中未完成的或提出措施都已經完畢或者得到管理,不會對組織穩定地滿足顧客、法律和法規要求及增強顧客滿意的能力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