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進場驗收
8.3.1 項目部應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驗收,并保存適宜的驗收記錄。驗收的過程、記錄和標識應符合相關要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3.2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的內容、方法和時間進行控制,形成記錄,并根據需求到供應方的現場進行驗證。
8.3.3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合同約定對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識別與驗收,并保存相關記錄。
8.4 現場管理
8.4.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搬運、防護實施過程控制,并保存相關記錄。
8.4.2 施工企業應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標識,并具有可追溯性。
8.4.3 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現場管理,施工企業應進行檢查,宜分析和改進相關過程。
8.4.4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發生變更時,施工企業應按設計文件、工程合同和相關規定進行控制。
8.5 不合格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控制
8.5.1 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企業應采取記錄、標識、隔離的措施,防止其被誤用的可能,并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記錄處理結果。
8.5.2 當發現發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時,施工企業應向發包方報告,并進行處理,形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