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基礎設施
6.3.1. 基本要求
如適用,經營者應提供適當的工作環境以符合當地法規,從而實現產品的一致。
應提供足夠的通風;可控的濕度和溫度,溫度設定;照明和工廠和設備的衛生設計。
6.3.2. 設施,生產區域和設備的要求設施和設備的布局,設計,構造和規模應:
a)允許足夠的清潔和/或消毒;
b)這樣最小降低出錯的風險,從而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和任何對飼料安全和質量通常不利的影響。
6.3.2.1. 設施 & 生產區域
如果必要,天花板和上方的固定裝置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完成能夠防止影響飼料安全和質量的灰塵的積累和減少水珠凝結,不良微生物的生長和顆粒的脫落。
通風系統和設施應保持足夠的數量和能力已預防墻和天花板油脂或水珠凝結。
如果必要的話,應保持房間釋放多余的蒸汽和 水珠凝結 ,應提供足夠的機械通風能力。
如果必要的話,應設計和安裝加熱、冷卻或空調系統,以保證通風口或排氣出口不會對產品,設備或器具造成污染。
燈光必須保持適當的強度以確保整個生產和貯存區域以及設施和器具的清潔,洗手區域和衛生間的衛生條件的維護。
飼料生產使用的水應有適當的質量。
應確保排水線和污水處理系統水密,并有足夠的能力。
排水設施必須適合預期的目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避免污染的風險。
6.3.2.2. 設備
制造設備的位置、設計、建造和維護應該符合相關產品的制造。
設備的設計應便于人工或CIP清潔和/或消毒,應擁有平滑的表面,沒有鋒利的棱角,拐角和裂縫,焊接應平滑。
如果適用,設備應離墻放置,能夠容易的進行清潔,防止害蟲的滋生。
確保:
* 該設施的設計是促進6.3.2.1所描述的良好環境;
* 該設施的設計是,如果必要,可以很容易的清潔;
* 該設施是合適的,以盡量減少飼料安全的風險;
* 有必要的生產設施,如:
飲用的水或其它水質;
蒸汽;
壓縮空氣;
加熱系統;
提取設備;
其它有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