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體-疾病
c.個人防護用品
i.供應。當有職業性的暴露時,合約商應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諸如(但不限于):手套,長袍,實驗室外套,面罩或面具和眼睛保護器,以及口罩,復蘇包,袖珍面罩,或別的通氣設備。個人防護用品將被考慮為“合適的”,僅當它在正常條件的使用下不允許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通過或到達雇員的工作衣服,外套,貼身衣,皮膚,眼睛,嘴,或其他黏膜部位。并且在整個工作時間內都應該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ii.使用。合約商應保證雇員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除非合約商表明在特殊的情況下,由于雇員相信PPE的使用將阻止衛生保健或公共安全服務的正常進行,或增加這個雇員或合作工人的危險時,雇員臨時和短暫地決定不用個人防護用品。當雇員做了這個決定后,當時的情況應被調查和記錄,以作一些改變防止這種情況在將來再次發生。
iii.易得到性。合約商應保證在適當尺寸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被發給雇員們,或在工作場所可容易地獲得。對那些對正常提供的手套患過敏癥的那些雇員,低變應原手套,手套襯墊,無粉的手套,或另外的相似的替代品應能容易地獲得。
iv.清潔,洗滌,和處理。合約商應對雇員提供免費清潔,洗滌,并且處理個人防護用品的服務。
v.修理和更換。合約商應免費修理或更換雇員所需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以維持它的有效性。
vi.如果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滲透過一套衣服,這套服裝應盡快地或一旦可行時立即脫掉。
vii.在離開工作區域以前所有的個人防護用品應被去掉。
viii.當個人防護用品被脫掉后,它應被放置在一個適當的指定的區域或容器內存儲,洗滌,凈化消毒或處置。
ix.手套。當雇員預期到可能會有手接觸到血液,其它潛在易傳染物質,粘膜,不完整的皮膚時;當執行涉及到血管的操作時; 以及當處理或觸摸污染的東西或表面時, 必須配戴手套。
(a)用后拋棄型的 (一次性) 手套例如外科或檢查用手套,一旦被污染后, 或撕破,刺穿,或作為一個屏障的能力被損害時, 應立即(或一旦可行時)更換。
(b)用后拋棄型的 (一次性的) 手套不能洗滌或消毒凈化后而再次使用。
(c)假如手套的完整性沒有被損壞,非一次性手套可以消毒后重復使用。但如果他們破開,脫皮,撕破,刺穿,或顯示出任何變壞的標志,或作為一個屏障的能力被損害時,應立即拋棄。
x.面具,防護鏡,和面罩。無論何時在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的噴灑,噴霧,飛濺,形成小滴的可能性存在時;應聯合使用面具和眼保護設備,諸如有穩固邊盾的護目鏡或眼鏡,或下巴長度的面罩。
xi.隔離衣,圍裙,和另外的防護身體的衣服。處于職業性的暴露場合時,應配備適當的防護性的衣服諸如(但不限于)隔離衣,圍裙,實驗室外套,診所短上衣,或相似的隔離衣。衣服類型和特性將取決于所從事的任務和預期暴露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