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績效評價(新的)
9.1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7.6)
9.1.1 總則
組織應考慮已確定的風險和機遇,應:
a)確定監視和測量的對象,以便:
-證實產品和服務的符合性
-評價過程績效(見 4.4)
-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評價顧客滿意度
b)評價外部供方的業績(見 8.4);
c)確定監視、測量(適用時)、分析和評價的方法,以確保結果可行;
d)確定監測和測量的時機;
e)確定對監測和測量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時機;
f)確定所需的質量管理體系績效指標。
組織應建立過程,以確保監視和測量活動與監視和測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
組織應保持適當的文件信息,以提供“結果”的證據。
組織應評價質量績效和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9.1.2 顧客滿意(8.2.1)
組織應監視顧客對其要求滿足程度的數據。
適用時,組織應獲取以下方面的數據:
a)顧客反饋
b)顧客對組織及其產品、產品和服務的意見和感受
應確定獲取和利用這些數據的方法。
組織應評價獲取的數據,以確定增強顧客滿意的機會。
9.1.3 數據分析與評價(8.4)
組織應分析、評價來自監視和測量(見 9.1.1 和 9.1.2)以及其他相關來源的適當數據。這應包括適用方法的確定。
數據分析和評價的結果應用于:
a)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b)確保產品和服務能持續滿足顧客要求
c)確保過程的有效運行和控制
d)識別質量管理體系的改進機會
數據分析和評價的結果應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