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 生物性
3.5.2.1 應為生物性試驗系統的存儲、安置、處理和管理建立并維持適當的環境條件,以確保數據的質量。
3.5.2.2 新接收的動、植物試驗系統應在其健康狀況評估完成前進行隔離。如果死亡率或發病率異常,則該批試驗系統不能用于研究,適當時候應采用人道方式銷毀。實驗開始日期后試驗系統應遠離疾病或可能影響研究效果或研究執行的環境。如需保持研究完整性,則研究過程中的試驗系統在染病或受傷后應被隔離和治療。研究前或過程中的診斷和治療應予以記錄。
3.5.2.3 應保留有關試驗系統來源、收到日期和到達情況的記錄。
3.5.2.4 試驗樣品或參照物首次給藥和(或)施用于生物性試驗系統前,該系統應有足夠的時間適應試驗環境。
3.5.2.5 正確識別試驗系統所需的所有信息應標明于其培養環境或容器上。如果在研究進行期間應將單個試驗系統從其培養環境或容器里移出,只要有可能,應標有適當的鑒別信息。
3.5.2.6 試驗系統在使用過程中其培養環境或容器應保持衛生并定期清潔。任何接觸試驗系統的材料應不含可能干擾研究的劑量的污染物。動物的墊料應依照可靠的農畜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更換。使用殺蟲劑應予以記錄。
3.5.2.7 現場研究的試驗系統應確保不受殺蟲劑噴霧飄移和已使用的殺蟲劑的干擾。
3.6 試驗樣品和參照物
3.6.1 接收,處理,留樣和存儲
3.6.1.1 應保留研究中有關試驗樣品和參照物特性、接收日期、有效期、接收數量及使用數量的記錄。
3.6.1.2 應制定處理、留樣和存儲的程序,以確保樣品的均一性和穩定性,并避免污染和混淆。
3.6.1.3 存儲容器上應標注識別信息、有效期和特殊存儲要求。
3.6.2 特性
3.6.2.1 每個試驗樣品和參照物都應適當地標記,如代碼、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品名、生物學參數。
3.6.2.2 對于每一項研究,能適當定義每批次試驗樣品和參照物的識別信息應被列明,包括:批次號、純度、成份、濃度以及其它特性。
3.6.2.3 當由委托方提供試驗樣品時,委托方與試驗機構之間應建立一種合作機制,以驗證用于研究的試驗樣品的屬性。
3.6.2.4 所有研究中試驗樣品和參照物在存儲和試驗條件下的穩定性應被了解。
3.6.2.5 需要使用介質來給藥和(或)施用的試驗樣品,其在介質中的均一性、濃度和穩定性應被確定。對現場研究中的試驗樣品,例如罐裝混合物,這些性質可另外在實驗室實驗中測定。
3.6.2.6 除短期研究外,所有研究都應保留有從每批次試驗樣品中提取的、用于分析目的的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