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過程控制
l0.5.1 施工企業應對施工過程進行控制,通過下列活動保證工程項目質量:
1 正確使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驗收標準,適用時, 對施工過程實施樣板引路;
2 調配合格的操作人員;
3 配備和使用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具、檢測設備;
4 進行施工和檢査;
5 對施工作業環境進行控制;
6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
7 對成品、半成品采取保護措施;
8 對突發事件實施應急響應與監控;
9 對能力不足的施工過程進行監控;
10 確保分包方的施工過程得到控制;
11 采取措施防止人為錯誤;
12 保證各項變更滿足規定要求。
10.5.2 當施工過程的結果不能通過其后工程的檢驗和試驗完全驗證時, 項目部應在工程實施前或實施中進行下列確認:
1 對技術文件和工藝進行評審;
2 對施工機具與設施、人員的能力進行核實;
3 定期或在人員、材料、工藝參數、設備、環境發生變化時, 重新進行確認;
4 記錄必要的確認活動。
10.5.3 項目部應負責工程移交期間的防護管理。
10.5.4 根據施工狀態的控制需求, 施工企業應進行施工過程標識, 重要過程應具有可追溯性 。
10.5.5 對工程項目使用的發包方和供方財產, 施工企業應按約定對其進行妥善管理。
10.5.6 施工企業應保持與工程建設相關方的溝通、協商,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并保存必要的記錄。溝通、協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質量情況;
2 工程變更與洽商要求;
3 工程質量有關的其他事項。
10.5.7 施工企業應建立和保持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記錄, 記錄的形成應與工程施工過程同步, 包括下列內容:
1 圖紙的接收、發放、會審與設計變更的有關記錄;
2 施工日記;
3 交底記錄;
4 崗位資格證明;
5 工程測量、技術復核、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 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檢査驗收記錄;
7 施工機具、設施、檢測設備的驗收及管理記錄;
8 施工過程檢測、檢查與驗收記錄;
9 質量問題的整改、復査記錄;
10 項目質量管理策劃結果規定的其他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