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體-疾病
2.遵守的方法
a.為防止接觸到血液或其它潛在易傳染的物質,應遵守通用的措施。所有的體液應被認為是潛在地有傳染性的。
b.工程和工作實踐控制
i。工程和工作實踐控制措施應被用來消除或使雇員暴露風險減到最小。如果這些控制措施實施后,暴露危險仍然存在時,應同時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ii.定期檢查和維持或取代工程控制措施, 以保證它們是有效的。
iii.合約商們應提供洗手設施,并且保證這些設施易于使用。
iv。當提供洗手設施不可行時,合約商應提供適當的殺菌的清洗劑和干凈的紙/布毛巾,或殺菌的小毛巾。當使用殺菌清洗劑或小毛巾后,一旦可能時還應用肥皂和清水沖洗。
v.可行時, 合約商們應保證每個雇員在他們脫去手套或個人防護用品以后,盡快地立即洗手。
vi.合約商們應保證如果雇員接觸到血液或其它潛在易傳染的物質時, 他們可以盡快地立即用肥皂和水清洗手和任何暴露的皮膚, 粘膜。
vii.污染的針和另外的污染的尖銳物不能被弄彎,重新蓋住,或去掉,除了有下列的情況。禁止剪切或破壞污染的針。
(a)污染的針和另外的污染的尖銳物不能被弄彎,重新蓋住,或去掉,除非合約商能表明沒有其它的選擇是可行的,或有一個明確的醫學或牙科的程序要求這么做。
(b)應用一套機械設備或一個有手把的器械來彎屈,重新蓋住或去掉針。
viii.在使用后立即地或一旦可能時,污染的可再利用的尖銳物應盡快被放置在合適的容器中,直到經過適當重新處理。這些容器應是:
(a)防刺穿的。
(b)有適當的標簽或顏色-編碼。
(c)它的邊和底部是防漏的。
ix.在職業性暴露可能性的工作區域,禁止吃,喝,吸煙,使用化妝品或唇膏,或操作時接觸透鏡。
x.不在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可能存在的冰箱,冷庫,架子,或廚柜,或工作臺面和椅背上放食物和飲料。
xi.所有涉及到血液或別的潛在易傳染的物質的操作程序應能盡可能減少這些物質的噴灑,噴霧,飛濺。
xii.禁止用吸管吸/或別的方法吸入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
xiii.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的物質的樣本應被放置在容器中,并應確保這容器在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或轉運過程中不會滲漏。
(a)存儲,運輸,或轉運的容器應被貼標簽或顏色編碼,并且在存儲,運輸,或轉運前被密閉。當一個機構應用通用的預防措施且提供的所有容器度都被認為包含樣本時,標簽或顏色編碼不是必須的。這種例外僅僅應用在樣本/容器保留在這個機構中。當樣本/容器離開這個機構時, 必須加上標簽或顏色編碼。
(b)如果在起初的容器的外面發生污染,起初的容器應被放置在第二個容器中,并且這第二個容器應在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或轉運過程中不會滲漏,并且根據這標準的需要貼標簽或顏色編碼。
(c)如果樣本能刺破第一層容器,那么第一層容器應被放置在第二層的容器中,第二層容器除了以上的特性外,還必須是防刺破的。
xiv.能被血液或其他潛在易傳染物質傳染的設備在應用和轉用前應被檢查以及作必要的消毒,除非合約商能說明這種消毒是不可行的。
(a)適當的標簽,說明這設備哪個部分是被污染的。
(b)合約商應保證這種信息被適當地傳達到所有受影響的雇員們、維修代表、和/或制造商;并應先于這設備的處理,維修,或轉運,以便保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