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變更控制
10.6.1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發生變化時,施工企業應對施工變更進行評估和控制。
10.6.2 施工企業應規定相關層次施工變更的管理范圍、崗位責任和工作權限,項目部應明確施工變更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10.6.3 施工變更控制應確保質量偏差得到有效預防。變更控制應依據下列程序實施:
1 變更的需求和原因確認;
2 變更的溝通與協商;
3 變更文件的確認或批準;
4 變更管理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5 變更管理措施有效性的評價。
10.6.4 項目部應實施和跟蹤施工變更管理,進行偏差控制。
10.7 交付與服務
10.7.1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交付。
10.7.2 施工企業應策劃并組織服務活動的實施。服務活動宜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保修;
2 提供工程使用說明;
3 非保修范圍內的維修;
4 工程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10.7.3 在規定期限內,施工企業對服務的需求信息應作出響應,并對服務質量進行控制、檢查和驗收。
10.7.4 施工企業應收集服務的相關信息,分析發包方的滿意程度,評價質量管理持續滿足發包方需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