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3 實驗室要求
7.1.5.3.1內部實驗室
組織的內部實驗室設施應有—個確定的范圍,包括其從事所要求的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能力。該實驗室范圍應包括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實驗窒至少應為以下事項明確規定并實施要求:
a)實驗室技術程序的充分性;
b)實驗室人員的資格;
c)產品試驗;
d)正確執行這些服務的能力,可追溯到相關過程標準(例如:ASTM、EN等);如果沒有可用的國家或國際標準,組織應明確并實施—個驗證測量系統能力的方法;
e)顧客要求,如有;
f)對有關記錄的評審。
注:通過ISO/IEC 17025(或等效標準)第三方認可可以證明組織內部實驗室符合這個要求。
7.1.5.3.2外部實驗室
為組織提供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實驗室應有—個確定的范圍,包括其從事所要求的檢驗、試驗或校準的能力,并且:
——實驗室應通過ISO/IEC 17025或等效的國家標準的認可,認可(證書)范圈應包括相關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校準證書或試驗報告應包含國家認可機構的標志;或
——應有證據證明該外部實驗室可以被顧客接受。
注:這些證據可以通過顧客評估來證實,或由顧客批準的第二方機構評估,來證明該實驗宣滿足了ISO/IEC 17025或等效國家標準的意圖。第二方機構評估可由評估實驗室的組織,采用顧客批準的評估方法進行。
當某—設備沒有具備資格的實驗室時,校準服務可以由設備制造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組織應確保第7.1.5.3.1條中的耍求得到滿足。
校準服務的采用,除了由具備資格的(或顧客接受的)實驗室提供的以外,需要時,可能需要獲得政府監管機構的確認。
7.1.6組織知識
組織應確定必要的知識,以運行過程,并獲得合格產品和服務。
這些知識應予以保持,并能在所需的范圈內得到。
為應對不斷變化的需求和發展趨勢,組織應審視現有的知識,確定如何獲取或接觸更多必要的知識和知識更新。
注1:組織的知識是組織特有的知識,通常從其經驗中獲得,是為實現組織目標所使用和共享的信息。
注2:組織的知識可基于:
a)內部來源(如知識產權,從經驗獲得的知識,從失敗和成功項目吸取的經驗和教訓,獲取和分享未成文的知識和經驗,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改進結果);
b)外部來源(如標準、學術交流、專業會議、從顧客或外部供方收集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