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組織的邊界
組織可能擁有一個或多個設施。設施層次上的GHG 排放或清除可能發生在一個或多個
GHG 源或匯。圖2 展示了GHG 源、匯和設施之間的關系。
說明:
x 為組織邊界內設施的序號。
n 為設施內源或匯的序號。
注 1:對組織GHG 排放或清除的計算,是將設施的GHG 源和匯量化后再進行累加。
注2:GHG 源和GHG 匯是可以互相轉換的,某一個時期的匯在另一個時期可能變成
源,反之亦然。
圖 2 GHG 源、匯和設施之間的關系。
組織應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對設施的排放和清除進行合并。
a) 基于控制權的:對組織能從財務或運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設施的所有定量GHG 排放
和(或)清除進行計算;
b) 基于股權比例的:對各個設施的GHG 排放和(或)清除按組織所有權的份額進行
計算。
當有關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體規定時,組織可以采用不同于上述思路的
合并方法。
當一個設施處于若干個組織的控制之下時,它們應使用相同的合并方法。
組織應以文件形式規定其應用的整合方法。
所采用的整合方法發生變更時組織應作出解釋。
附錄A對采用基于控制權和基于股權比例兩種方式將設施層次上GHG排放和清除數據
合并到組織層次提供了指導。
4.2 運行邊界
組織的 GHG
排放和清除
組織的邊界
設施 1
GHG 源
1.1
GHG 源
1.n
設施 x
GHG 匯
1.n
GHG 源
x.n
GHG 源
x.1
GHG 匯
x.n
GHG 匯
x.1
GHG 匯
1.1
11
4.2.1 建立運行邊界
組織應確定運行邊界并形成文件。確定運行邊界包括識別與組織的運行有關的GHG 排
放和清除,按直接排放、能源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進行分類。其中包括選擇哪些須要量
化和報告的其他間接排放。如果運行邊界發生變化,組織應作出解釋。
4.2.2 直接GHG 排放和清除
組織應對組織邊界內設施的直接 GHG 排放予以量化。
組織宜對組織邊界內設施的 GHG 清除予以量化。
組織生產、輸出和配送的電力、熱力和蒸汽所產生的直接GHG 排放可單獨報告,但不
應從組織的直接GHG 排放總量中扣除。
注:“輸出”是指由組織向其邊界外的用戶供應(電力、熱力或蒸汽)。
生物質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碳應單獨計算。
4.2.3 能源間接排放
組織應對其消耗的外部輸入的電力、熱力或蒸汽的生產所產生的間接GHG 排放予以量
化。
注:“輸入”是指由組織邊界外提供(電力、熱力或蒸汽)。
4.2.4 其他間接GHG 排放
組織還可根據有關 GHG 方案的要求、內部報告的需求或GHG 排放清單的預定用途對
間接GHG 排放進行量化。
注:可能產生其他間接 GHG 排放的組織活動的示例見附錄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