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在某建筑公司業務部進行審核時,審核員查閱公司承擔的當地鄉政府辦公樓建設開工的有關文件。結果發現該項目的中標日期是5月3日,而工地開工時期卻是4月1日,公司與甲方簽定的施工合同為4月20日。
審核員問業務部經理:“這是怎么回事?”
經理笑著回答:“這種事兒誰都明白,招標只是個虛的。跟當地鄉政府搞好關系,施工許可證還沒發下來就進駐工地了,其他手續都是后補的?!?/span>
按照國家規定:建筑業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實行公平競爭。
案例分析:
這種現象在實際中常有看到,從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角度來看,公司這樣做明顯地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也說明在公司有關的人員中關于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意識太差。
本案違反了標準“5.1管理承諾”的“a)向組織傳達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的規定。
【案例11】
在某試劑廠質控室,審核員看到有一臺從德國進口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審核員問室主任:“這臺儀器你們如何校準?”
主任回答:“技術監督局的人說他們不能校準,還想派人到我們這里來學習如何使用呢?!?/span>
審核員說:“難道你們自己就沒辦法校準了嗎?”
主任想了一會兒說:“我們每年參加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的比對,他們提供標準物,我們進行測試,然后把我們的結果與靶值比較,結果都很滿意,這算不算校準呢?”并出示了今年3月份比對結果的結論。
審核員:“這當然是校準。你們公司有幾臺這樣的儀器?”
主任:“在開發部還有一臺?!?/span>
審核員:“他們也參加比對嗎?”
主任:“他們沒有參加比對?!?/span>
審核員:“你們與他們進行過比對嗎?”
主任:“正式的比對試驗沒做過?!?/span>
案例分析:
質控室的生化自動分析儀與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進行比對,這種校準方法是可行的。由臨檢中心發放標準物到各實驗室,大家獨立測量,評估各實驗室測量值與所設靶值之間的偏差。這樣可以考察各實驗室的設備、人員、環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對檢測的影響。這種校準的方法稱為“MAP”(“計量保證方案”)。
在本例中,質控室還應編制校準規程,按照規程與開發部的自動分析儀進行比對,這樣就完成了對檢測儀器的校準工作。質控室沒有做這方面的工作,違反了標準“7.6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的“a)……當不存在上述標準時,應記錄校準或檢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