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廢物控制
不適合作為飼料的廢物和材料因隔離和標識。任何含有獸藥的有害物質,污染物或其他有害材料應以適當的方式處理,不用作飼料:
a) 清楚的標識廢物,以避免對原料和最終產品污染的方式處理;
b) 在規定的廢物堆積區域用封閉或有蓋的容器儲存廢物;
c) 定期地清潔廢物堆積區域;
d) 廢物容器應清楚地標識,并指明僅用于此目的;
e) 污水,廢物和雨水應根據當地法規處置,方式能確保設備和飼料安全和質量不受影響。
確保:
* 廢料被適當的識別,避免和生產原料混淆;
* 廢物被適當的處理,避免對工人或內部和外部環境的風險。